时间:2022-12-16 10:59:10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12月16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销售云南白药系列的药膏、气雾剂等四种药品,总价值270余万元,但没有签定合同,也没有B公司的收货凭证,只有向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对账单》(该《对账单》的货款数额与A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相差5万元)。
为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负责处理本案。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本案的详细情况后,查明B公司确实没有按时偿还拖欠的货款,但拖欠货款的数额双方存在争议。
为此,我们调查了解到造成上述差额的原因系A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所导致,故我们通过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增值税发票、销售系统的《销售清单》、《退补单》等)来证明实际拖欠的货款为2713632元,而不是B公司主张的数额,并制作了相互印证的《对照表》。通过我们律师制作的《对照表》,可以使审判法官一目了然地查明本案的事实,最终审判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也赢得了A公司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