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2:06:4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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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没的选”背后恰恰反映出涉案项目在合法性上的千疮百孔。被征收人不必为此过于忧虑,而要善于把握协商、博弈的契机,以补偿方式选择为抓手,为自己获取更加满意的补偿创造条件……
老百姓碰上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是可以自主选择的,要么选房要么选钱……相信这种说法大家已经听过许多了。
不过,人人都这么说并不意味着这么说就对,更不表示它就是事实。我们来看一个再熟悉不过的法律规定对比:
这样一列表,可谓是一目了然。在明律师就问各位一个问题:就补偿方式能否自主选择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一样吗?
再简单直白一些可以这样考虑,二者在字面的表述上一样吗?
显然,它是不一样的!590号令中的被征收人的确可以“随心选”,而《土地管理法》中的被征地农民可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们究竟能不能有的选,得依具体项目的情况而定。
所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可以理解为尊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决议。如果确无意见,那么一旦决议形成,即便项目只提供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似乎也不能百分之百就说它是违法的。
“或者”一词衔接的几个概念中,命中其一整个就是“真”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尚且如此,更何况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腾退、旧村改造、村庄撤并等协议搬迁行为了。
这种项目的最大特征就在于搬与不搬、签与不签全凭村民自愿(理论上是如此,实践中以带逼签、促签的居多),你不满意补偿标准或者方式,可以拒绝签约腾房。但开发商或者村委会不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事情。
综合上述浅析,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切勿在补偿方式选择权问题上“掉书袋”,陷入到法条给我们描绘出的美好画卷中。
征拆领域之所以矛盾纠纷集中,与“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高度相关,而被拆迁人一定要活在现实中,而不能靠法条、政策文件过活。
在明律师建议大家一是对于征收项目,要理直气壮地要求征收方满足你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毕竟如前所述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这就是我们赖以维权的重要抓手。
如果征收方简单粗暴地对我们的诉求予以回绝,那我们一定要衔接上法律程序,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批复提起救济程序,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选择权利。
二是对于非征收类拆迁项目,则要将对补偿方式的选择作为协商、谈判的筹码,一方面结合自家的实际情况强调自己对某种特定补偿方式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表示出一定的灵活性。
如果拆迁方真的只能给现金,那为什么不撺掇其按照“货币化安置”的鼓励政策给适度提升一点点标准,或者增加一部分奖励呢?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是规定先让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再作出相应的补偿安置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自己不选,那么就由征收方替你选了。
这种情况下大家可就要慎重做选择了,拿不准主意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看看怎样选才符合自家未来居住生活的实际需求,或者能够为接下来的补偿决定诉讼奠定更好的基础。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那种选房告诉你安置房地点、建造期限不确定,选钱告诉你签约后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到账的“无赖”征拆举措,被拆迁人切不可忍气吞声签订任何“不平等条约”。而是要尽量收集对方“耍赖”的证据,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腾房协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找准其痛点进行稳、准、狠的打击,迫使其老老实实拿出诚意来与我们签约,从而保障我们的合法补偿权益能够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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