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5:59: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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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谈了很多关于旅游人伤案件的处理方法和原则,不管是前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还是中期对伤员的救治救助,以及后期的与家属沟通谈判等,这些都是处理旅游人伤案件过程和必备要点。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聊一聊关于旅游人伤案件是否要调解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5 月17日,台州旅行社与游客邵某签订了《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路线为成都九寨黄龙乐山峨眉,旅游时间为6晚7天,共7日,出发日期为 2016年5月22日,结束日期 2016 年5月28日,由四川省G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九寨沟T客栈为住宿提供方。
2016 年5月26日,游客邵某因在九寨沟T客栈房间内“突发头昏跌倒致头部疼痛 4+ 小时”被送至九寨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8日,游客邵某伤残情况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一级伤残,以一级残疾定级;其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需他人护理,属完全护理依赖。
2018年至2019年,游客邵某以台州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保障其安全为由,向台州旅行社、浙商保险台州黄岩营业部(责任险)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台州旅行社向游客邵某赔偿15万元,由浙商保险公司向游客赔偿20万元。
2021年,浙商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为求偿权为由,对本案涉及到的地接旅行社四川G旅行社以及九寨沟T客栈进行追偿,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个被告承担该35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经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107民初4593号】审理后,判决认定,四川G旅行社在提供地接服务过程中,对于游客邵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九寨沟T客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进行房间内干湿分区,增加了游客风险,所以,酌情判定四川G旅行社与九寨沟T客栈各承担10万元。
收到该判决后,四川G旅行社以及九寨沟T客栈均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案号:(2022)川01 民终9702 号】,最终改判,四川G旅行社依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九寨沟T客栈未进行干湿分离,但是综合全案,游客邵某系自身疾病摔倒还是滑倒,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所以酌情判定,四川G旅行社和九寨沟T客栈承担10%的责任,即每家赔偿2万元。
三、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本律师作为九寨沟T客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诉讼,总结以下的争议焦点分享给大家。
第一,调解书能否作为追偿的依据?
调解书是经过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所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平等协商基础上,未违反法律之规定的框架下,所达成的协议,其中可以载明部分的事实,但是无法与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相提并论或者直接引用。
在本案中,就可以直接体现出来,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对于2018年游客和台州旅行社以及浙商保险所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虽然认定为真实有效,但是对本案的四川G旅行社以及九寨沟T客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我们两个被告并没有在调解协议中签字认可。
所以,浙商保险所依据的调解书,仅能证明向游客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不能证明旅行社或者客栈存在责任。
第二,游客邵某是因为自身疾病摔伤还是摔伤导致疾病加重?
因为,此前游客与组团社之间的诉讼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很多重要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而本案追偿权纠纷的难点也在于此,如果游客自身疾病导致摔倒受伤,那旅行社和客栈基本上没有责任,台州旅行社以及浙商保险向游客的赔偿款属于自认的损失,由他们自己承担;如果认定客人因客栈房间内湿滑导致的摔伤,那么旅行社和客栈一方就会存在一定的责任。
因为这个受伤案件发生在16年左右,距离本次诉讼已经超过5年的时间,近几年又因为疫情的影响,人员更替材料丢失,导致本次诉讼较为困难。
后来我们经过了解,在当时确实发生过一起人伤事件,且在派出所进行了报警处理。我们通过查找线索以及当地走访,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到了当时的报案记录。确实载明当时有人受伤,但是具体原因不详,只是说可能是头碰到什么地方了。
二审中,四川G旅行社找到了当时和游客邵某同房间的游客,并且出庭作证,根据证人阐述,游客应该是早上起来,突然头昏摔倒在地上,酒店房间内没有水,应该不是滑倒。
这几个关键的证据,结合病例中载明的“突发头昏跌倒致头部疼痛 4+ 小时”,可以看出,不管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摔倒还是酒店房间内湿滑导致的摔倒,都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根据旅游行业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酌情认定旅行社和客栈各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这属于安慰性质的赔偿,毕竟客人因此本次旅游所产生的损失较大。
第三,浙商保险公司的诉求35万元是否为可追偿的损失?
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个比较重要的争议点,那就是保险公司所主张的35万的赔偿,其中20万元直接由保险公司转账给客人,15万元由台州旅行社转账给游客。这里面涉及到两笔款,而该两笔款的性质却不一样。
浙商保险支付的20万元,是基于台州旅行社所购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旅行社存在一定的责任,这20万元是替台州旅行社进行赔偿的。所以具有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性质,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和侵权人追偿。而台州旅行社赔偿的15万元,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可能系为了维系客户的额外赔偿,也可能基于其他原因,但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具有代位求偿权,不能够向下家进行追偿。
四、行业启示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旅行社经常忽略的一个问题,那就是遇到了旅游人伤事故要不要进行调解处理的问题。
从旅行社的角度来考虑,这个案子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案例,自己的赔偿不能获得合法的追偿,终局责任承担者不明。虽然这是地接社和客栈的胜利,但是对其他旅行社处理类似案件的借鉴和参考意义不言而喻。
按照旅行社的行规来看,我们一直奉行的是“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也就是组团社在处理人伤事故中,一直都表现得比较强势,由我们的供应商或者由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进行出面协调解决,该出钱出钱,该出力出力,因为他们大概率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所以,在下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尽量不进行调解,除非是在你自己能够接受的赔偿范围内,比如一万两万等的赔偿,你不需要向下家进行追偿。
组团社还要明白,不调解不代表事情不解决,记住一个原则那就是“依法解决,依法处理”,该法院诉讼的法院诉讼,有判决才能更好的查清事实,理清关系,厘清过错。
但是,有时候,组团社为了维系客户关系问题或者迫于某种压力问题,不得不作出让步,不得不进行调解处理,但是你要明白,你调解处理中,很多事实不能固定,很多损失不能明确,那你也就可能没办法向下家进行追偿。这种情况下,要不然你就挺直腰部,对客人明确说明依法处理,要不然,让你的下家同意你的调解方案,大家协商好各自承担的比例,否则,很可能导致各方责任不清不楚,再次引起诉讼。
如有旅游人伤纠纷方面的案件或者复杂的商业合作及谈判需要提供帮助或者需要咨询解答,可联系本律师(曲律师18328501476),并可关注我们的旅游独角兽团队的线上平台“旅学院”,上面有我们团队各律师的专栏以及各种法律培训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