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青岛城阳的律师,青岛妇女法律援助

时间:2022-12-16 16:25:22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5月7日上午 9:00——10:30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妮妮、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雪静、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艳代表青岛市妇女维权团,通过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融媒体直播。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一线律师,她们为公众宣讲了工作实践中处理解决的形形色色的家事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家庭存款混同有风险、老年人再婚的遗嘱准备,都引发公众回应和共鸣。节目通过山东综合广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蜻蜓FM、喜马拉雅FM同步直播。

妇女维权|青岛:巾帼律师说家事


妇女维权|青岛:巾帼律师说家事

肖雪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3年,擅长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主任。她是青岛市优秀女律师、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优秀巾帼志愿者,青岛市女大学生创业导师。


肖雪静:家庭存款混同 离婚多被动


去年,有一位女当事人跟我谈她离婚的事。


他们夫妻都是再婚。结婚的时候,双方均没有共同存款。女方平时工作年收入是20万/年,男方年收入4万/年,双方的收入差距比较大。平时,男方的收入都掌握在自己手里花销,女方也不要。


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女方把自己的收入和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孩子和家庭中去,所以这个家庭每年女方能剩余5、6万元,这些钱是夫妻共同存款,都存起来了。但是结婚5年下来,双方共同存款也不过是20万元左右。


结婚初期,两人感情不错。但在结婚第五个年头的时候,男方出轨有了外遇。女方坚决不能接受,态度非常坚决,要求离婚。起诉到了法院。


在离婚开庭的时候,男方很自然、很理直气壮地要求分割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这5年时间里的夫妻共同存款220万!

这个诉讼请求当男方一提出的时候,女方也十分震惊,无法接受。因为200万存款,男方非常清楚和了解,是女方父母一辈子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女方父母将这一辈子陆续积攒的200万,在女儿婚后5年时间里,分了30多笔陆陆续续转账到了女儿银行账户,让女儿代为理财。因为是一家人,女儿和自己的父母自然没有签订任何代为理财的书面协议——并非是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和经营所得!


男方主张2点理由:1、婚后所得存款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2、女方父母陆续给的200万,是赠与给我们的,也履行完毕赠与行为,把钱也全部转账到女儿名下,就应该是给我们夫妻的钱,应该一人一半。


我在这个案子当中,是女方的代理律师。我们提交了大量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证据,全力保护女方和无辜的女方父母:


后来,我们梳理提交给法庭多份证据,


1.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到法院诉讼之前,双方在家里已经起草协议书,明确约定:“一、离婚;二、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双方婚后存款20万一人一半;四、双方无婚后存款、财产及债务纠纷。”

2.我们将男女双方离婚前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女方和自己父母有关理财的聊天记录做了公证处证据保全。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也证明,双方婚内属于自己的存款只有20万元,再无其他存款,由此证明双方一致确认女方账户中的200万是他人财产,与夫妻2人无关。

从这些微信聊天记录看——女方父母理财产品到期后,女方有时候通过微信问自己父母,是否继续理财?有没有其他用处?没有其他需要就继续购买其他收益高的理财产品等等……这些都能看出,200万并非是老人赠与给夫妻二人的财产,人家是理财用的。

3.还有一项重要微信记录——协议离婚期间,男方在微信中提出,要将自己男方父母曾经给他们夫妻一笔8万元的装修款要回去,女方表示同意,并在争议200万的账户中将8万退还转账给了男方,且有银行转账截图发给男方,她在微信中一再问男方,是不是双方互不相欠了?是不是两清了?男方都回复——对。由此证明,女方代为父母理财的账户一直是公开的,男方也是知情该账户的存在,并将男方自己父母曾经出资装修款也记得要回,不可能遗忘如此重大的200万存款。由此推断,男方明知这200万是女方父母的存款,非夫妻共同存款。

4.我方又提交这5年中,女方父母转账给女方30多笔的银行流水,从每一笔银行流水分析,女方父母转入存款当天或第二天,女方即进行理财,这30多笔每一笔均进行投资理财。假设男方所说的,这200万是赠与,女方很有可能会将钱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中,但从证据看,30多笔200万转账,从没有和自己家用的支出混同,明显不是老人赠与给他们夫妻的意思表示。

5.女方提交双方工资收入证明,证明结婚5年,不可能有200万的收入,不存在隐匿情形。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驳回了被告对200万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男方在15天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默认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如果没有我们的完整证据链,女方就会很被动。家庭财产混同引发的纠纷非常普遍,很多人没有这样的财产保护界限意识。提醒大家:

1、很多家庭子女,因为了解金融知识、理财途径,就用自己的名义替父母理财。我要告诉你——这种做法是错的,应该以父母名义在银行注册一个账户,平时由子女代为操作即可。否则一旦涉及子女婚姻不稳的情形,容易产生父母资产与子女资产混淆,难以分辨是赠与还是代为理财,理财一方举证难度加大。

2、如果之前已经是以子女名义理财了,现在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也可以夫妻与父母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父母转账系父母财产,只是代为理财关系,与子女无关。

3、如果不方便签订上述《代为理财协议》,建议一定要和父母日常多交流、沟通理财相关事宜,保留好附带证据,比如:手机聊天微信内容,让配偶知情代为父母理财的聊天记录等等,手机千万不能丢失、删除手机微信内容等情形,否则将来无法提供证据。

4、类似案件中,还有个人将婚前存款与婚后存款混同的风险,建议一定提前约定好,且留下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因为举证不能,导致存款混同,法院也只能进行分割。

妇女维权|青岛:巾帼律师说家事


邢妮妮律师,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众成清泰城阳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青岛市首家女律师维权志愿者工作室主任,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第十二次、十三次党代会代表,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 “巾帼建功女明星


邢妮妮: 老年人再婚,立遗嘱很重要


我们正在代理一起案例:女方是72岁的一位老阿姨,她10年前找了老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老伴房子里,是个小产权房。这位老伴年龄比女方大12岁,当时都74了,照料老伴日常生活的担子就给了这位老阿姨。

后来两人感情不错,2018年,老伴自书(自己写了)遗嘱,放在阿姨手里,表示百年后女方可在这栋房居住,并从自己社保账户里给女方5万元,用作养老生活费。


但是2020年春节前,老伴忽然被其子女接走。不久后老阿姨接到法院通知,说男方起诉离婚,老阿姨不相信,也不同意,想跟老板说话也说不上。

官司一打好几个月。诉讼过程中老伴去世了。


但,老伴的子女立即上门,要求阿姨搬离住所。阿姨拿出老伴写的遗嘱,子女都不认!老阿姨老泪纵横,不得已搬到自己女儿家中。


老伴去世后,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相关政策,发放丧葬费1000元、本年度取暖费1700元、一次性抚恤金73000余元,合计人民币75000余元,全部让子女领走了,阿姨去要,也不给。


我们代理老阿姨的案件之后,做了调查,发现老两口共同居住的房子,2020年春节以后,就是老伴搬到子女那里去住以后,已经过户给了老伴的儿子!


现状就是:老两口无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在去世时也未留有其他财产,现在老阿姨只能要求按照老伴的遗嘱,分割抚恤金中的5万元,还要求对房屋有居住权。


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死者享有所有权;第二、生前合法取得。而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死者近亲属及其生前被扶养的人的精神安慰及经济补偿,兼具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助的性质。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死者去世前并未实际取得,发放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而非死者,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抚恤金的性质,死亡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需要符合特定的身份,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才能参与分配。


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原则:

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属于共有物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抚恤金的分割,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搜索以往判例可知,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在处理时可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割,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为第二顺位。其次根据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国家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救济死者亲属的,特别是依靠劳动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三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我认为老夫妻再婚,充分说明双方对婚姻充满信心,也表明双方有相互扶持,共度晚年之心愿,并共同生活了十年。后来双方年事已高,在生活中相互照顾的能力已欠缺,可能更多的需要子女照顾,作为子女或者继子女应当给予二人生活上力所能及的帮助、照顾,物质上亦应当扶持。考量老阿姨和老伴的子女双方,原告老阿姨无收入来源且无住所,子女有收入,有住所,在对财产作出处分时应予以考虑原告作为老年人的权利,按照老伴遗嘱,原告有居住权且给予原告5万元的抚恤金。


对房屋居住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里面就有一个发生在2008年的,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我们知道,《民法典》是在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之后才有设立居住权的规定。法律不会溯及既往。但是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民法典》的法制环境下,律师建议:再婚夫妻为避免身后财产纷争,应该及时做遗嘱。如果遗嘱中设立了居住权,一定要及时去房管局做登记,这样才有法律效力;呼吁全社会要关心理解、尊重老年人。


妇女维权|青岛:巾帼律师说家事

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团队负责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调解员、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优秀律师,她还是国家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房地产经纪人,擅长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青岛市第一、第二例人身保护令案件,就是她办理的。


周艳:不立遗嘱纠纷多


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加。究其原因,一方面咱们国家的传统文化中忌讳谈及死亡,因此很多老人对身后事没有做相应安排;另一方面很多老人怕生前对财产做出处分,对生前生活有影响,比如怕得罪子女啊……怕给了一方,另一方不管自己……也因此不愿对身后事做出安排,结果死亡后多会出现继承纠纷。


老人突然有一天身体不舒服而送至医院,途中老人昏迷,入院后直接入住ICU急救,两天后老人去世,生前未对财产作出处理。老人去世前十年自己居住的老房子被拆迁,于是搬至儿子家,跟随儿子一家生活了七年,第八、九年儿子为方便妹妹照看老人,为老人租住了其家附近的房屋,儿子每天去照料老人生活起居,时常陪老人看病治疗,期间女儿去外地生活,第十年老人的回迁房交付,因回迁房屋超出原有住房,儿子补交了多出的房屋面积款项,房子登记在了老人名下。儿子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老人搬进了回迁的新房,儿子为方便照料老人一起搬进了新房。儿媳仍在自己家居住。老人在世时对儿子讲过他照料多,又出资补交了房款,将来房子给孙子,等过段时间就去办理,但未写有书面的协议,身边也无他人见证。老人去世后,哥哥提出待老人去世满一年后再对老人遗产进行分割,并且老人生前有意思表示赠与给孙子拆迁所得房屋,虽没有来得及办理,但他照顾老人多,提出到时多分遗产份额,但妹妹不同意,甚至认为哥哥是为了控制老人进而霸占遗产而将老人接到他家里居住。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妹妹将哥哥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对被继承人遗产可以多分,哥哥继承65%份额。

思考:这个案件中,老人突然离世,生前未对财产作出分配,导致子女纠纷,若老人生前及时立有遗嘱,将遗产多分配给照顾他较多的一方子女,不仅对老人的赡养多少得以体现,也会保有子女间的情分。


老人有三个子女,一个子女先老人去世,另两个子女在哥哥去世后,也不告诉嫂子老人生病的消息,不久后,老人去世。两年后另两个子女告诉哥哥的儿子,爷爷立下自书遗嘱,已将生前居住的房子赠与给了他们,让他签字确认放弃遗产继承。嫂子这才知道老人生前的房屋已被两人出售,而且卖方过程中两人还与公证处串通,公证老人只有两个子女,房子因此被过户,于是嫂子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嫂子起诉了老人的另两个子女,嫂子拿到了十六分之一房产份额,接着嫂子又起诉了公证处,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被驳回。

思考:这个案件中,老人立下自书遗嘱,将属于妻子的一半同时进行了处分,因此不单导致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无效,也致后人绞尽脑汁争夺这部分遗产。若两个老人生前都留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理,再按《民法典》规定指定遗产执行人,即可体现自己的意愿,又避免了其他子女与其兄嫂间的尴尬。


张大爷生前结过两次婚第一次结婚后生有儿子,后离婚,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后又再婚,再生育一子。两个儿子。张大爷去世后,继母对继子讲,他们夫妻二人的存款都用来给父亲治病了,现只留有抚恤金和丧葬费了,协商分割,继子不同意,引起纠纷。

调解结果:这个案件,是我作为法院的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案件的过程中调解的案件,给双方调解多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正式立案。

思考:再组家庭,关系敏感而复杂,被继承人更应该考虑遗产的处置,同时指定遗产执行人执行遗产分配。


张阿姨生前结过两次婚,第一次结婚后,生育两女儿,后离婚,获得大女儿的抚养权,之后与第二任丈夫再婚,对方带着儿子,两人重组家庭。生活几年后,小女儿因受不了父亲酗酒后打骂也来与母亲一起生活,但在成年后自杀。

张阿姨受到打击很大,后患抑郁症,跳楼自杀,自杀时衣服口袋里装有两份遗书,一份讲述自杀,另一份讲述想用卖方的钱给继子买房,又怕大女儿不同意,承受不了压力以死解脱。大女儿在母亲去世后,称母亲生前将所继承的姥姥房子出售款已赠与其儿子。被继承人家所住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并让继父与其儿子搬出。老人生前委托大女儿理财,到期后大女儿通过手机银行也将这些钱转走了,称要给母亲购买墓地。

思考:本案非常复杂,若要实现继承分割遗产,必须先确认赠与款项的效力,房产购买款项的来源,理财款项的所有权,还要经过析产即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析出,再继承。再组家庭关系本身相处困难,为避免将来争议,建议生活中父母财产应与双方子女财产界限清晰,所有权明确,避免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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