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5:17:1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12月1日晚上11点半,黎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北侧机动车道行驶,和某驾驶拖拉机同车道同向在后行驶。黎某左转弯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向右摇摆,和某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二车相撞,造成黎某受伤及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和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存在一定的过错;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和某与黎某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凌某是拖拉机实际车主,事发时,和某是受凌某请求帮其将拖拉机开回家。
事故发生后,黎某即前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9天。之后,黎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伤情进行伤残鉴定,黎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020年4月20日,黎某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主张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治疗费等8项共计141208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及财产损失费共计12000元,剩余经济损失由各被告共同承担50%。
案件经该院调解后,黎某、凌某、和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支付黎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500元,凌某、和某共同赔偿黎某各项经济损失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