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7:34:30来源:法律常识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应该向谁以及主张哪些赔偿?
案例:
2019年5月2日,A建工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李某承建,李某又将工程施工交由刘某组织实施,后刘某又雇请本案原告陈某实际施工。
陈某在从事木工工作时,因脚手架不稳从脚手架摔下致其双上肢及腹部受伤,先后在县中医院和县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564.22元。2019年7月20日经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某做工致伤,其损伤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需误工120天,伤后治疗需一人陪护30天,后续治疗费15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后,雇主刘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对原告陈某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等损失不愿赔偿,后原告刘某诉至法院。
本案建筑工程承包、转包情况:2018年5月8日,A建工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李某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A建工公司将F县7号楼的内脚手架搭设木工模板制作安装所有工程量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工程项目为7号楼的木工的模板制作、安装、加固所需支撑脚手架,工具、用具、卡具、器具、延伸调节螺杆等全部的设施设备。后李某找到刘某,要求其找人施工,刘某就找原告陈某到工地施工。2019年5月2日,原告陈某在7号楼14楼室内从事木工施工时,因脚手架不稳从脚手架摔下,致其双上肢及腹部受伤。
因原告陈某的各项赔偿款迟迟得不到赔偿,与本案工程建设有关联的各方又在相互推皮球,百般无奈之下,原告陈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本案有关联的刘某、李某、A建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A建工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李某承建,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某实际上是木工工程施工的承包者,李某后又将工程施工交由被告刘某组织实施,被告刘某又雇请原告陈某实际施工。本案工程的业主方A建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某,后李某通过多层违法转包最终由原告陈某具体施工,各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对于原告陈某受到的损害,本院确定由被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A建工公司承担20%的责任。同时,李某、刘某、A建工公司对彼此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自身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说法:
1、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答:农民工通过包工头或者不具有用工主体的单位进入到建设工地进行施工,一但劳动者在工地上意外受伤,往往想到的就是去到工地所在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与建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法律程序往往走不通,因为农民工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其与建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即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直接发放工资的相应工资记录等材料。#农民工#
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
与一般民事纠纷的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不同,本案身体受到伤害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身体实际受到伤害或发现伤害的时间点起算。1年的时间其实很短的,若伤者未在1年的诉讼时效内未以有效方式主张索赔,将会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法律风险。#我要上头条。#
3、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建筑工地存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已经是常态,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实际施工时,若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及时去就医,并保存好工作时已有的在建筑工地工作的证据,待病情稳定或者一年以内时,再与包工头及承包方协商有关赔偿事宜。当自身不清楚法律程序或者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陪同或者代为走程序,否则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最大保障。若协商不成,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筑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