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9:22:45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劳荣枝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因为媒体的报道,很多网友将矛头指向了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认为她为了挣钱,昧着良心,并认为他沽名钓誉。而由于我也评论了劳荣枝案件的多个角度,很多人也对我进行了攻击,甚至还有人说:你是不是爱上了劳荣枝,你才会发表这么多的言论?
实际上我今天想告诉大家的是,我只不过想通过对劳荣枝案件的审理,告诉大家一些刑事辩护的基本常识。对于一些人攻击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我认为这完全是法盲之举。我们必须要想一想,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恢复律师制度?
实际上,1979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成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被告人有辩护权,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律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从此,我们国家开始恢复了律师制度。
所谓恢复,是指在1949年之前,在中华民国时期,已经有了律师制度。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这样一个小小的细节。律师制度恢复后,因为座位的安排,还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
1979年,作为北京地区第一个回归律师队伍的人周纳新律师,她是全国也是第一个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她到法庭之后发现,法官的座位在台上,而检察员位于法官的右边,律师和被告共同坐在台下。对此,她坚决不同意。
当时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规定律师应该坐哪儿。但周纳新律师认为,律师和公检法司一样,法律地位完全相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只不过职业称谓不同。因此,她坚决不同意坐在台下。
最后经过长时间的争执,向院长申请。院长表示,周纳新的道理是对的,所以便同意让周纳新律师坐在了台上。从此以后,辩护律师的座位就永远地坐在台上。你别看这个小小的座位位置,它实际上是有一个深刻的含义。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和公检法司的地位完全相同,这也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一个鲜明的体现。
实际上到了今年,也就是2022年。今年年底,根据国家的部署,要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为什么要推行这样一个制度?显然,这同样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步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呈现出公民权利的实现。
否则,如果我们一直都在宣传我们有公民的权利。但事实上,如果刑事辩护不能够做到全覆盖的话,这个权利实际上是要打折扣的。因此,我们国家才会有了这样一个决心。
实际上,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律师是什么?他实际上就是公民的私权利来对抗公权利的制度,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我们不要忘了,在某一段历史时期,我们遭受了怎样惨痛的教训?
那个时候,说谁是地主反坏右,谁就是地主反坏右。说拉出去枪毙,就拉出去枪毙。那一段时期,对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难道我们现在就忘了吗?很多人对于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总是想不通。可是我们想一想,有多少曾经的坏人,经过岁月的潮起,最终被证明是好人呢?
实际上,坏人只是一个道德称谓,并不是法律上的严格的称谓。我们只有做到为每一个人辩护,才能够让所有的人都有安全感。就算是魔鬼,也需要由律师来辩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每一个天使都不被冤枉。
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另外一个小知识。也就是在欧洲,当一个神学家提出自己神学理论的时候,他必须要找一个水平和他相当的人来扮演魔鬼。站在魔鬼的角度,来批驳神学家的观点,直到观点无懈可击。这种制度,就叫做魔鬼的辩护式。
这样一个制度,为什么呢?因为在神学家看来,神学的理论、上帝的声音,是不怕驳斥的,是不怕质疑的。当然,我们现在说真理是不怕辩的,真相是不怕论的。因为真理越辩越明,真相越论越清。
我们说,如果没有代表公民的私权对抗公权的话,那么公权这一头猛兽就可能随时出笼。而每一个人都会称为坏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被公权利给吞噬,从而人人都会成为刀下的鱼、腹中的肉。这些人也包括那些手握公权力的人,要知道他们今天手中握着公权力,明天未必就能够手握公权力。
因此我在这里想说的是,那些网暴吴丹红律师的人,实际上你们今天的这种做法,已经背离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国策。表面上看,你们似乎有着很高的道德感,似乎真正的是正义凛然,但是你千万千万不要忘了,你的这种做法恰恰是在拉法治的倒车,恰恰是在拉历史的倒车。
就像我刚刚说过的一样,如果公民没有了辩护权,如果公民没有了可以通过律师来行使的私权对抗公权力的话,那么你每时每刻都会成为坏人。而一旦成为坏人,那么你就会万劫不复。所以我们看待这一类问题,一定要保持最基本的清醒和冷静。千万不要头脑一热,就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