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0:23:0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家住锡山区的包奶奶生前育有一子二女。2016年5月16日,包奶奶在他人见证下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表明她的房产今后由她的孙女郭某雯继承。遗嘱上载明了订立日期,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郭某雯还以录像的方式记录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2021年4月12日,包奶奶去世。包奶奶的两位女儿声称,包奶奶一直处于精神萎靡、意识不清的状态,且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都是郭某雯的朋友,因此她们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房屋权属证明的变更登记也不予配合。见此,郭某雯诉至锡山法院,要求确认包奶奶的遗嘱有效,她对案涉房屋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包奶奶于2016年5月16日订立的遗嘱有效。案涉房产由郭某雯继承。
【裁判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郭某雯以录像的方式记录了包奶奶陈述遗嘱内容,以及代书人代书遗嘱,见证人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遗嘱上也载明了订立日期,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均在遗嘱上签字。故本案所涉遗嘱同时符合代书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应为有效。
同时,录像显示,该遗嘱订立时,包奶奶神智清楚、表达流畅,相关遗嘱内容系包奶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见证人与代书人虽为郭某雯朋友,但相关遗嘱内容并不涉及见证人与代书人个人利益,不能仅以“朋友关系”便认定为法律上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本案所涉遗嘱完整体现了立遗嘱人包奶奶的真实意思,应为有效。
锡山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杨晓敏
随着社会信息化、电子化的发展,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频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日、月”。
为避免日后纠纷,在录制视频遗嘱时,首先,立遗嘱人应自己亲自表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同时两名见证人应当把自己参与见证以及各自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事项一起录制,并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录制的时间进行说明;其次,应当保证视频声音、画面的质量与连贯性;最后,应当将视频资料导入U盘、光盘等硬盘设备中做好备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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