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0:24:1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程某和姜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取名为小程。然而在女儿抚养的过程中,程某和姜某因教育理念不合产生争吵,二人逐渐感情破裂。2016年,二人因婚姻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二人的婚生女小程直接由姜某抚养,程某需要每月给付人民币七百元作为抚养费。然而自2018年开始,程某就不再支付给姜某孩子的生活费,于是姜某以此借口拒绝让程某探望小程。后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恢复探望,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不得以程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程某行使探望权,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中,程某和姜某离婚后,二人的婚生女小程由姜某直接抚养,父亲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姜某却以程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程某探望女儿。然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消灭,故程某作为小程的父亲,具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小程的姜某具有协助的义务。虽然程某并未及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姜某不得以此拒绝程某行使探望权,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若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未能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也不得因此作为理由拒绝另一方对孩子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