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1:55:45来源:法律常识
第三篇 审判阶段指引
一、办理案件流程
(一)对接法院
1、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法官确定时间提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书、阅卷、沟通案件相关事宜。
(1)委托手续: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时提交委托人与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在提交委托手续同时或提交委托手续之后:
①领取起诉书。
②查阅卷宗,提前准备好阅卷设备(比如拍摄设备、存储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程序、内容、形式及相关要求详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2条至37条。
(3)与法官沟通案件相关事宜。
如案件涉及退赔被害人损失或需要缴纳罚金的情况,可与法官沟通判前是否可以接收被告人交纳涉案退赔钱款或罚金。如法官允许,则需要确认法院收款账户信息,并及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家属,释明判前缴纳退赔钱款或罚金可能对量刑的影响和作用,由被告人家属考虑是否代为缴纳。
(二)会见被告人
1、与看守所联系,预约会见时间
(1)了解被告人羁押看守所的作息时间、会见要求,按照要求预约会见时间。
(2)如果预约的时间在开庭之后,及时向看守所说明情况,协调会见时间安排在开庭日期之前。可以要求法官提供出庭通知书。
(3)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2、需要携带的材料或物品
律师会见被告人需要携带所函、会见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被告人近亲属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看守所的其他要求(比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健康证明等;会见需要戴手套、鞋套等)。
3、会见被告人
(1)会见被告人前,应当结合被告人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情况事先准备会见提纲。
(2)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关会见的规定。
①不得携领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被告人使用。
②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3)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流程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4)向被告人介绍主办律师情况, 就委托事务征求被告人意见。
①如被告人对主办律师进行辩护无异议,告知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律师核实的问题。与被告人核实如下内容: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情节、量刑建议等内容的意见;2、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3、对证据的意见;4、是否有前科、劣迹;5、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6、如案件是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法院已经安排开庭的,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思路,告知庭审程序、流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提示注意事项,做好庭审准备、核对证据;7、其他内容。
②如被告人不同意委托,与委托人商议如何退费,办理解除委托手续,并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撤销委托的相关材料。
(5)会见结束制作会见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字、按手印。
(6)被告人签署多份授权委托书(签名按手印)。
(7)会见完毕应与看守所办理在押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三)会见后向被告人家属反馈情况
承办律师告知被告人在看守所生活需要的物品、生活费,告知案件情况以及辩护方向。
(四)调查取证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调查取证会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不建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或者申请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如确需自行调查取证的,提示注意以下问题:
1、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
2、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
3、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5、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五)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如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定罪量刑等有较大分歧时,与检察院、法院再行沟通案件事实、辩护方案等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辩护提纲,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的情况,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问题,准备辩论提纲。
(4)准备提交证据以及各项申请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两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六)庭前再次会见被告人
1、预约流程、携带手续、会见要求、手续办理同前。
2、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思路。
3、告知庭审程序、流程。
4、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七)按时参加庭审
1、延期开庭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2)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3)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4)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2、参加庭审
(1)参加庭审时,需要携带律师证原件。
(2)如被告人家属需要旁听案件,需要提前与法官联系旁听事宜。
(3)做好开庭记录。
(4)休庭后,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应当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八)如法院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向法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九)按时领取法院的裁判文书
1、人民法院宣判后,应当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2、领取文书后,应当及时向被告人家属告知案件结果。如判决结果涉及财产刑,向被告人家属释明: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应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否则法院会依法将案件移送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告人因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影响被告人的个人信用。家属自行决定是否代为履行财产刑。
(十)审判后会见被告人
1、预约流程、携带手续、会见要求、手续办理同前。
2、判后要在上诉期间内会见被告人,了解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3、解答被告人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十一)请被告人家属填写案件办理情况满意度评价表
(十二)按照律所归档要求整理卷宗材料,进行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