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2:18:4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龙某在当地从事工程施工工作,与黄某存在多年业务关系,黄某多次将自己的工程交由龙某施工。2016年,黄某再次和龙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对承包工程的内容、造价以及相关具体条款作出约定。后来工程施工完毕,黄某对龙某的施工工程作出验收,但黄某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项,而是多番拒绝推脱,于是二人又再次签订一份结算单,明确黄某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二百万元。然而在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黄某却表示由于龙某并无施工资质,故拒绝支付施工款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龙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龙某和黄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对承包工程的内容、造价以及相关具体条款作出约定,然而在工程施工完毕且黄某进行验收之后,黄某却以龙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系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做人以诚信为本,若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若已经经过验收和结算,则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制度相应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