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2:55:12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调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一般在起诉之初都会有调解程序,法院也乐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样法院也可以省去审理的麻烦,并且由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调解结果也更容易实现。如果无法实现,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有相同的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调解书是自愿达成的,如果事后发现调解书中的条款对自己不利或者根本没办法执行,是没有办法上诉撤销的,只能申请再审。
对于民事调解书的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形时,才会同意再审。违反法律不用多做解释,那么,什么样的情形,才属于违反自愿原则呢?
第一,首先调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的,如果调解书的达成,是法院出面参与敲定的,或者是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而是在法院的强迫下达成的调解,那么就可以称为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调解协议中所有的条款,都是当事人双方自己愿意接受的,而不是法院要求当事人接受的。如果法院在调解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不想接受的条款,故意去劝说或者作出偏向性的解释,导致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该条款,那么就属于违反自愿原则。
依据以上解释,大家应该知道,要想提出证明去说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其实难度很大。因此,当事人起诉之初,愿不愿意调解,是要慎重考虑的事情,虽然调解可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