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5:28:32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8月18日,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劳荣枝案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对此案的进展,笔者也颇为关注。2021年9月南昌中院一审宣判,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劳荣枝当庭不服,提出上诉。
针对此案,笔者简单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至于二审如何裁决,还需审判机关的认定。
(1)关于辩护人的更换
劳荣枝二审的辩护人为对证据法颇有研究的吴丹红律师,不再是一审指定的法援律师,从某种层面看,这个案件的二审庭审会相对于一审更能引起民众和社会的关注度。一审法院认定劳荣枝系主犯,其与法子英不分主次承担法律责任,判处死刑。笔者认为,二审中,如辩护人提出了对劳荣枝有利的新证据,亦或提出了可以证实劳荣枝为从犯、胁从犯的关键证据,或许对其有利,作为刑辩律师的笔者,从法律的层面很是关注吴丹红律师掌握的证据,但最终是否有新证据,是否构成从犯、胁从犯,及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程度,还需看法院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二审中,劳荣枝否认犯故意杀人罪,并认为绑架、抢劫行为是受逼迫。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认罪态度一直是重点关注的问题,认罪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整个案件的进展,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审判,二是有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改造。至于本案中,劳荣枝在庭审中否认的犯罪行为是其畏罪的表现,还是目前没有证据无法确定其犯罪行为,却不得而知。笔者也关注到网民对此案的评论,有的网友评论:劳荣枝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那么拒不认罪,是否应该从重处罚呢?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中,拒不认罪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我国法律对非犯罪情节需要酌定从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进行了规定,即一切非犯罪从重情节均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况且我国法律中并未授予法官拟制法律的权利,因此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不存在法定以外情况。
(3)关于民意是否会直接引导案件结果
笔者认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民意的看法审判机关是会予以考量的,但民意未必会完全引导案件发展,当然民意也未必会与法律规定相左。
从目前的审判情况和证据分析,劳荣枝或涉及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刑事处罚,而在我国死刑(死缓或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即便二审法院判处劳荣枝死刑,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管民意如何,案件的审判需要合法、公正,包括程序的合法、公正,也包括实体的合法、公正。经法庭审判后,如劳荣枝确实为公众眼中的不可饶恕之人,对其判处极刑,无论对劳荣枝本人,还是对其家属,更是对社会民众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确有新证据证实劳荣枝为被胁迫,且没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其也应享有从宽处理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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