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7:08:47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批醉驾案件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代理的数起醉驾吊销驾照、嫖娼、吸毒等公安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笔者根据数十年的办案工作经验和数起代理案件的办案心得,书写一篇文章《醉驾吊销驾照如何 处理》。
一、什么是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测试数值≥80
二、醉驾如何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醉驾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般都有哪些?
醉驾吊销驾照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般有以下证据:
(一)物证
驾驶车辆、血样。
(二)书证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照片、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物证袋封装照片、辨认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三)言辞证据
醉驾人员陈述、乘车人员、一同饮酒人员证言等。
(四)勘验检查笔录
醉驾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五)鉴定意见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等。
(六)辨认笔录
乘车人员、一同饮酒人员辨认酒驾人员身份笔录,酒驾人员辨认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
道路监控视频、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八)电子数据
醉驾人员邀约他人一起喝酒的聊天记录等。
四、醉驾吊销驾照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醉驾吊销驾照如何撤销?
(一)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醉驾被吊销驾照后,在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醉驾吊销驾照存在以下情形,会被复议机关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人民法院撤销撤销
醉驾被吊销驾照后,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六、醉驾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常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醉驾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醉驾人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一般会以检察机关作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为依据,大概率撤销吊销驾照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常见理由如下: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
交警将驾驶员带至医院抽血是为了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抽血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交警进行,如果是一名交警或者两个辅警,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二)消毒剂不符合规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在血样提取过程中,应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如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双氧水(20%)、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得使用含有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如酒精、碘酊(碘酒)、洁尔碘、康尔碘、爱尔碘、复合碘等。
如果使用了含醇类的消毒剂,就无法排除抽取的血样中可能含有消毒剂中的乙醇,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三)样本容器不符合规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交警将驾驶员从醉驾现场带至医院后,医护人员抽取驾驶员的血样,容器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抗凝管。抗凝管中含有肝素钠,可以防止血液凝固。如果未使用抗凝管,而使用了促凝管,或者使用的抗凝管未在有效期内,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无法保持原始状态,可能会发生改变,血样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四)血样数量有矛盾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
因此,血液样本应提取两份,抗凝管中采血量每份不少于2ml,抗凝管照片的血样毫升数量要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回执、鉴定报告完全一致。
如果血样数量不一致,就无法排除血样中增加了其他物质,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五)物证袋未封装或者封装不符合规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袋,并封存。
血液样本封装应当着驾驶员的面,使用物证袋进行一管一袋的封装,并由驾驶员在封口处签字。物证袋上注明案件名称、物证名称、驾驶员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数量等内容,由交警、驾驶员、医护人员、见证人当场签名。
如果物证袋出现破损、未封装、未签名的情况,则无法证实物证袋中的血样系从驾驶员本人身上提取的,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六)见证人或录音录像不符合规定
血样提取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见证人应见证整个血样提取封装过程,且见证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不能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公安协警、交通事故的相对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抽血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无见证人在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条件,同时又无同步录音录像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七)送检时间不符合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后,应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检,
(八)检验鉴定不符合规定
1.信息记载不一致
鉴定受理回执中记载的血样封装情况、性状等,是送检血样的真实记载。鉴定委托书、受理回执要与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包括行为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血样提取地点与部位、抗凝管编号、数量、包装、性状等。如果不一致,则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2.鉴定方法不符合要求
血样检验鉴定应使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如果未使用该鉴定方法,检验鉴定就不符合要求,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3.鉴定时限不符合要求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如果未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鉴定意见,则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七、醉驾被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被法院判处刑罚,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常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醉驾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醉驾人员需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常见的撤销理由如下:
(一)事实认定错误
公安机关作出醉驾吊销驾照必须是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做出处罚。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销酒驾行政处罚,常见的撤销情形如下:
1.醉驾时间认定有误
醉驾时间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醉驾时间要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血检报告、告知笔录等记载的醉驾时间一致,要与执法记录仪显示的时间一致,如果不一致,醉驾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醉驾的时间具体到时和分,如果载明的具体时间跟实际醉驾时间的不一致,行政处罚会因时间错误而被撤销。
2.醉驾地点认定有误
醉驾地点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醉驾地点要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告知笔录等记载的醉驾地点一致,要与执法记录仪显示的地点一致,如果不一致,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醉驾的地点非常具体,如果载明的具体地点跟实际酒驾地点的不一致,行政处罚会因时间错误而被撤销。
3.车牌号码认定有误
车牌号码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车牌号码要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行驶证、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告知笔录等记载的车牌号码一致,要与执法记录仪显示的车牌号码一致,如果不一致,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车牌号码数字、字母错误,与行驶证、车辆照片中的车牌号码不一致,行政处罚会因车牌号码错误而被撤销。
4.醉驾人员认定有误
醉驾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醉驾人员个人信息要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血检报告、告知笔录等记载的醉驾人员个人信息一致,如果不一致,醉驾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有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醉驾人员名字、出身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错误,与驾驶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询问笔录、血检报告等证据中的个人信息不一致,行政处罚会因个人信息错误而被撤销。
5.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准确
如果醉驾的时间、地点、车辆信息、个人信息等都已经查清,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必须要写明醉驾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车辆信息、个人信息等内容,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写明或表述的不清楚,则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二)违反法定程序
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处罚有可能会被撤销。实践中,常见的违反程序如下:
1.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
受案是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的第一步,受案以后才能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如果还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2.调查取证由一个民警进行
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包括酒精呼气测试、抽取血样、询问、勘验检查、辨认现场、送检、检验鉴定、行政处罚告知等,进行上述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由二个以上的交警进行,如果是一个交警进行,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3.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
如果交警以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醉驾人员的口供,则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要求予以排除。
4.行政处罚作出前未进行告知
在作出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告知醉驾人员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进行告知醉驾人员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5.未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对醉驾人员给予吊销驾照的处罚,醉驾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醉驾人员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如果公安机关未组织听证,则剥夺了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严重违反程序,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三)法律适用错误
未引用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写明所处罚依据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八、醉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能做什么?
(一)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第五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查阅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提交听证申请、参加听证,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
(二)参加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代为参加行政诉讼的具体事项:提交行政诉讼状,查阅、复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参加庭审等。
专业律师接受代理后,及时帮助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状,在公安机关提交证据及答辩后,及时查阅案卷、答辩书,找出案卷中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及时跟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沟通,争取撤销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
九、结语
醉驾被吊销驾照在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院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一种是检察院作出了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决定或被法院判刑,每起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醉驾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委托代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公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后,律师及时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其中存在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方面问题,提出代理意见递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以便于及时申请撤销醉驾吊销驾照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治安处罚、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