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刑事案件开庭需不需要找律师,被告人和被害人

时间:2022-12-17 07:59:28来源:法律常识

王清忠讲述了在监狱的生活和这些年的申诉经历后,邢成明心里一阵酸。他没有想到,当年恐惧、无知之下的随意指控,改变了王清忠的人生。

16年前,15岁的王清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14岁的邢成明是这起抢劫案的唯一受害者。

16年后,被害人邢成明决定,一定要帮王清忠澄清事实。“抢我的人中,指定没有他(王清忠),我后来也跟警方澄清了,怎么就把他给判了呢?”2019年6月20日,邢成明对新京报记者说。

2003年5月份,吉林辽源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受害人邢成明家属报案。“当时因为害怕,我就随便编了几个。”邢成明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告诉警察,参与的人除了李鹏,还有“老黑”(王清忠)、“二宝”和谷明明。邢成明解释,之所以指控这后三个人,是因为这几个人捣蛋,当时比较“有名”。邢成明并不认识这后三个人。

一年后,警方开始侦查。由于涉案四人中,一人“在逃”,两人未到法定责任年龄,因此,王清忠成为这起案件中,唯一获刑的人。

2004年9月9日,王清忠因犯抢劫罪获刑四年,其家属上诉后,被辽源中院驳回。一年后,辽源中院对此案提起再审,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王清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

出狱后,王清忠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为此,他和父亲多次向相关部门寄送控告信,控诉此案在侦查过程中有诸多瑕疵,但没有得到回应。

直到2019年5月14日,王清忠找到当年的被害人邢成明。邢成明告诉王清忠,抢劫的人中并没有他,案发时警方拿着王清忠的照片让他辨认时,他已经否认有王清忠参与。

全文5765字 阅读约需12分钟

受害人要帮被告人“洗冤”,这是为何?当年案发现场已经被野草包围,邢成明指认大概位置。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摄

未成年人抢劫案

邢成明见到王清忠时,距离那起抢劫案,已经过去整整16年。

王清忠讲述了在监狱的生活和这些年的申诉经历后,邢成明心里一阵酸。他没有想到,当年恐惧、无知之下的随意指控,改变了王清忠的人生。

2003年5月,邢成明14周岁,在吉林辽源九中上初二。他的家住在辽源市北边的富国(地名),往返学校,要经过一家电影院、一家粮食所,路程大概两三千米。

那时,邢成明老实、性子弱,常常被人欺负。在这条上学的必经之路上,他被抢了四次。“主要是李鹏抢的,他总在老电影院附近堵我,管我要钱。那时,我胆小,怕他打我,就把钱给他了。抢了好几回,一共十多块钱。”2019年6月20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邢成明回忆。

李鹏,是邢成明的校友。在当时辽源九中一名老师眼里,13周岁的李鹏,“经常和校外的人混在一起,打架劫钱。”

邢成明记得,李鹏劫他钱时,有四五个人站在后面。这几个人中,他只认识李鹏,其他的都不认识。劫完钱后,他们不让邢成明去学校,还拉他一起去游戏厅玩。

一向老实的邢成明,几天没有上学,他的班主任觉得不对劲,找到家里。一问,才知道他被劫了。

邢成明的叔叔知道这件事后,找到李鹏家,但对方没有开门。邢成明的一名家属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证实此事。“爷爷一气之下,报警了。”邢成明说。

不久,辖区东山警署(现为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的警察到家里了解情况。邢成明向警察讲述被抢劫的情况,并指出抢他的人是李鹏。

过了几天,两名警察又来家里。“就李鹏自己吗?你不用害怕,有谁你都说出来。”邢成明回忆,当时的警察这样对他说。

事隔多年,邢成明无法记起当时和警方对话的细节,他只记得,本来就胆小的他,面对警察时感觉很恐惧,觉得必须要再说出几个人才行。

“我就随便编了几个。”邢成明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告诉警察,参与的人除了李鹏,还有“老黑”、“二宝”和谷明明。2019年6月20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邢成明解释,之所以指控这三个人,是因为这几个人捣蛋,当时比较“有名”。邢成明并不认识这三个人,他甚至不知道“老黑”和“二宝”的真实姓名,因此,警方询问的时候,他说的是两人的绰号。

其中的“老黑”,就是后来被判刑的王清忠,他当时15周岁,辍学在家,因为肤色“老黑了”,所以别人总叫他“老黑”。“二宝”真名叫翟闯,比王清忠大一岁。谷明明13周岁。

上述四名未成年人,成为这起抢劫案的嫌疑人。案发一年后,警方开始着手调查此案。

一年后警方开始侦查

按照司法材料的记载,涉案四人中,最先接受警方讯问的是“老黑”王清忠,时间是2004年6月25日下午。这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多。

王清忠告诉新京报记者,那天中午11点半左右,他和朋友在富国一个网吧门口聊天。这时,一辆警车开过来。警察询问后得知他是“老黑”,于是,就把他带走了。

王清忠回忆,到了警署,他被带到二楼一个10多平米的小房间里,房间空空荡荡,只有一张桌子,里面站着四个警察。“过了三五分钟,他们拿了一张纸过来,跟我念抢劫的过程,问我对不对。”王清忠向警方回答说,他没有抢劫,也不认识被害人邢成明,涉案的四个人中,他只认识翟闯,其他两人并不熟悉。起初,他否认抢劫,但三四个小时以后,他交代了“抢劫的经过”。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当时,接受警方讯问时,王清忠“供述”,2003年五六月份,他在富国老电影院的小道上,和翟闯、李鹏、谷明明,有分有合,抢了一个学生(邢成明)四次,“第一次拿了树枝,第二、三次拿了木板条子,其他人拿了砖头。”

司法材料中显示,关于一年前抢劫案的详情,邢成明、李鹏和谷明明所说,与王清忠一致。

警方介入侦查25天后,2004年7月20日,王清忠被逮捕,次日,东山警署宣告侦查终结。

2019年6月20日,王清忠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当时,办案人员令其背了一份供词。谷明明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所做的供述,是经过引导的。李鹏则称已忘记当年的事情。

对此,2019年6月24日,当年参与侦查此案的警察告诉新京报记者,不可能发生这种事。

获刑四年

2004年9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但开庭前的一个细节,让王清忠的父亲王太起觉得,警方侦查阶段有瑕疵。开庭前,他找到谷明明的父亲谷秀青,打算和他一起去现场。他跟谷秀青聊起这件事时,谷秀青很惊讶,说自己根本不知道。

“谷明明当时13周岁,警方讯问的时候应该通知监护人吧?但是快开庭了,人家监护人也不知道这件事。”王太起说。

蹊跷的是,当天开庭现场,检方出示了一份谷明明的笔录,下方出现了监护人谷秀青的签字、指纹。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司法材料中,谷明明的笔录后方,确实有“监护人谷秀青”的签名字样,签字上方还摁有指纹。但2019年6月20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谷秀青证实,警方讯问谷明明的时候,他根本不在场,也不知道此事。因病卧床的谷秀青,还在一张白纸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以证明和笔录上的署名字迹不符。

还有一件事,让王太起想不通。按照警方侦查的情况来看,翟闯深度参与了此案,也是四人中最年长的。“但当时警察调查这个案子的时候,翟闯已经去当兵了。”王太起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向警察说过这个情况,但警察没找翟闯了解情况。到后来起诉的时候,翟闯的名字后面备注的是“在逃”。

这些质疑,没有得到回应,庭审按照程序进行。

西安区检察院指控,王清忠伙同翟闯(在逃)、李鹏、谷明明(二人均未到法定责任年龄)等人,于2003年5月份,有分有合,手持木棍、砖头等凶器,分别在富国粮食所、富国老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四起,抢得九中学生邢成明现金17元。

庭审现场,王清忠翻供说,自己不认识上述同案人和被害人,也没有参与抢劫,对以上事情不知道。

他的辩护人则提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讯问王清忠及有关证人时,存有诱供式、先入为主式等情况,应视为无效证据。另外,辩护人还提出两点看法:公安机关在讯问王清忠时,监护人不在现场;被告人不满18周岁,即便事实存在,也带有“小儿科”色彩。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宜判决,应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对此,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被害人和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一致,王清忠其否认抢劫的辩解理由,纯系狡辩,因此,不予采信。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王清忠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公民合法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庭审中拒不认罪,态度不好,但念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清忠的父亲认为,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四年的刑期量刑过重。王清忠也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不久,他们以此为由,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0月12日,辽源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源中院给出的理由是,王清忠在公安机关有稳定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同案供述和当庭质证,可相互证实,足以认定此案是王清忠所为。关于量刑方面,辽源中院认为,已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参与程度等情节,并无不当。

受害人要帮被告人“洗冤”,这是为何?辽源中院。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摄

改判缓刑

王清忠被判刑的第二年,邢成明才知道这个情况。那时,他在辽源市一所大专上3+2。一个周六的上午,他在家附近的公厕碰见李鹏。

“咋的?你家还报警了?”再见面时,李鹏主动提起当年的案子。

“我爷爷报的警,我不知道啥事。”

“‘老黑’(王清忠)给整进去了,出来指定得找你。”说完,李鹏就走了。

邢成明很纳闷,他起初确实指控了王清忠,但在2004年8月份,警方拿着照片,让他辨认王清忠时,他已经澄清过了。

邢成明告诉新京报记者,那天,翟闯从部队回来,在警察的陪同下,他和他的母亲来到邢成明家。警察指着翟闯问邢成明,是不是他抢的。邢成明看了看翟闯,说“眼睛小点,不是他。”警察又拿出王清忠的照片问,是不是这个人。照片中,王清忠留着长头发,邢成明看了看,告诉警察说,“也不是这个。”随后,他们就离开了。

但让邢成明没想到的,他在辨认之后,王清忠还是被判了刑。得知此事后,邢成明很自责。他认为这件事因他而起,他的一句话,把王清忠送进了监狱。他经常想,王清忠那么小就被判刑,现在一定很落魄,他的家里也肯定因为这件事,发生了很大变化。想到这,心里更不是滋味。

和邢成明想的一样,这时,在少管所服刑的王清忠,因绝望而自杀过。他的父亲王太起,则在外面不断地为儿子告状、申诉。

王太起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他多次向相关部门邮寄控告信和申诉状,提出此案的瑕疵。“告到什么程度呢?公检法的人都认识我,辽源的律师提到这个案子也都知道,但是没人敢接。”

王太起称,他持续告状也引起了当地领导的重视。2005年年底,他接到辽源市公安局一名董姓警官的电话,通知他去和西安区法院的领导见面。见面后,对方告诉他,辽源中院刑事庭的领导想见他。

过了一两天左右,在辽源中院的办公室,王太起和邀约的人见了面。“闲聊了几句话后,他跟我说,我儿子的事,这两年我也没少告,然后说,(王清忠)头年回家过年,马上就能回来。”王太起回忆。

他想想,这两年到处告状,也无济于事,“再告下去也是费劲,就没再告了。”

不久之后,2005年12月28日,辽源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法院认为,王清忠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予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最终,辽源中院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王清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

那年过年之前,王清忠回到家。值得注意的是,在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此前被指控的翟闯的名字,被换成了翟明明。多名受访者提到,翟闯和翟明明并非同一人。

邢成明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案发时,其并不认识翟明明。翟闯的家属则避谈此案,只称翟闯与此事无关。

受害人要帮被告人“洗冤”,这是为何?邢成明手写的证明材料。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摄

受害者帮被告人“洗冤”

出狱后,王清忠曾跟着父亲去北京打工。

第一份工作是保安,但干了20天就被辞退。一是因为有案底,二是因为左耳听力受损,领导跟他说话时,常常得重复几遍。后来,他应聘三四份工作都没有通过,就回辽源老家了。

出狱后,常常有人问起这个案子。王清忠总是极力解释抢劫的人中没有他,但总会换来一句“没有你为什么会抓你”的质疑。他决心给自己摘下“罪犯”的帽子。

除申诉、写控告书,他试图打听过邢成明,但没有找到。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邢成明也在找他。

邢成明告诉新京报记者,得知王清忠被判刑后,他心里一直有个疙瘩。最初,他觉得他已经向警方澄清了,事情与他无关,但后来又觉得,事情发展到这种程度,终究是因他而起,“我觉得对不起他,我当时不说他,不就没事了吗?”

2014年,富国地区动迁,在北京工作的邢成明回到老家。富国有一个小卖部,开了十多年。邢成明特意找到老板,打听王清忠的住址,但事隔多年,打工的打工,搬迁的搬迁,老板并不清楚王清忠的下落。

邢成明曾想过,见到王清忠时,要把这个案子的过程全部告诉他。这些事、这些话,压在他心里面很多年,“感觉挺对不起他的,总是有一块石头,压在心里。”邢成明说。

转机发生在2019年5月14日——通过偶然的机会,王清忠得知邢成明所在的小区,便决定找到他,问个究竟。一番“扫楼”后,在一栋住宅的二楼,敲开了邢成明家的门。

“你是邢成明吗?”

“你是谁?”

“我‘老黑’,以前抢劫案那事,想起来了吗?”

旧案重提,王清忠本以为邢成明会排斥,但他没想到邢成明比他还激动。邢成明将埋在心里十多年的话,全部倾诉出来。为什么要指控王清忠?后来是怎么向警方澄清的?邢成明重复了四五遍。

王清忠跟邢成明讲这些年的经历,邢成明听完后,连说好几句“太冤”。得知王清忠还要继续申诉,他决定帮助他。他手写一份关于此案前后过程的说明,并在最后写一句“当时警察去我家的时候,我都说没有他了,为什么还判刑了呢?”文末,邢成明签名,摁手印。邢成明告诉王清忠,无论哪个部门需要作证,他都会出席。

“我虽然澄清过,但他最后还是因为我判了刑,这个事因我而起,最后也得由我解开。人都是有良心的,我自己心里的疙瘩,也需要解开。”邢成明说。

目前,王清忠正在准备申诉,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已经代理此案,6月底前后开展申诉工作。

就此案侦查阶段的相关问题,6月24日,记者前往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原东山警署)了解此事,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因案发距今太久,其并不了解。

随后,记者联系到当时负责侦办此案的两名警察,其中一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关于这个案件细节,他已经忘了,只记得当时抓了几个小孩。对于邢成明所说的情况,该警察表示,“这是不可能的事,小孩抢劫的案子,我们必须得慎重,我们也不是说有指标,当时抓人肯定是有证据的。”

对于谷明明的父亲谷秀青提到的监护人签字造假的问题,该警察表示,可以去调卷调查。接受采访的两名警察均否认此案在侦查阶段存在不规范行为。

当天下午,记者前往辽源中院采访此事,当时参与此案审判工作的一名审判员称,不记得这件事了。随后,记者按照法院宣教科的要求,将上述案件疑点及采访提纲写在纸上,交至一名工作人员手中。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受害人要帮被告人“洗冤”,这是为何?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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