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2:04:12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左岸
实践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一个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聘请律师的时候,正好看中了同一个律师,双方都想委托这个律师。这种情形下原告和被告能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呢?
答案是不可以,律师的职责是帮助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一个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本质上是冲突的,如果律师同时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无疑是左右手互搏。这种情形下,聘请律师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另外,一旦允许这种情形,原、被告就会为了拉拢律师,而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这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在同一个案件中,是绝对不能允许原、被告聘请同一个律师的。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律师接受同一个案件中的原、被告的委托,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实际上不止律师会受处罚,如果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也会受到处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不管是法律明确规定,还是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