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8:21:11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与原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网友咨询:
我跟我朋友在行驶途中,忽遇电动车从左侧驶来,忽然刹车,电动车在避让的过程中腿被摔成骨折,并非在人行道上,而是在机动车道,现在对方咬定是在人行道上,而且交警今天打电话给我说,如果事情不大就让我认全责,我认为不妥,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 我已经出于人道报警和垫付医药费用,请求公平!!! 交警到底对交通事故该如何定责???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唐贤杰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次要责任,则本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70~8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20~30%的赔偿责任。
所以,您这方的总损失的70~80%部分(具体的比例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执行)首先是由交强险赔付,如果不足以弥补那部分损失,则可想对方主张侵权责任。
唐贤杰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产》: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唐贤杰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经历:2012年开始执业,业务涉足领域广阔,包括经济纠纷但不限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交通事故法律实务、建筑工程法律实务、房产物业法律实务、家庭婚姻法律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以及常年法律顾问等。本着“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诚信、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及侵权法律事务的处理,执业以来,承办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数百起,先后为10余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私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