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8:22:58来源:法律常识
前些年律师行业出现一种思潮就是律师所搞“专门经理人”。看起来这是一个高大上的事务,就像公司聘请的经理一样。各大律师事务所纷纷效仿,并且可以作为经验进行广泛传授。政府有关部门也予以扶持。
真是可笑透顶!有句话是这样说的“把你卖了,你还帮助人家数钱”。
我认为这是商业资本搞得一个小迷藏而已。这就是商业资本渗透的方式。
商业资本发现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限于要想进入这一领域必须需要资格审查,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批。就采用迂回战术进入法律服务领域的“职业管理人”这一角色进入律师事务所。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是合伙所的合伙人与个人所的设立人。商业资本通过秘密协议,与律师所各位合伙人及设立人 ,达成秘密协议,律师所的决策权及经营管理权由商业资本来行使,商业资本的代表人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设立人就是出租人,属于律师所的傀儡人。
商业资本接手律师事务所后,利用雄厚的商业资本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包装。要租赁大楼,搞豪华装修,做广告扩大知名度。这些行为均与商业资本具有密切的利益。很可能那个租赁的大楼是商业资本自己好几年没有出租出去的大楼,装修所使用的材料正式自己挤压销售不出去的材料,装修队伍也可能是他们自己的队伍,至于费用那可能也有油水可捞。商业资本的出资肯定是要计算利息的。到最后由律师所来负担。这样律师所就是商业资本赚取利润的场所。
大楼、装修豪华、人员众多、社会知名度也高(有钱就会做广告)、最关键是党建工作做得也非常好:党员活动室看宽敞明亮,党的基层组织完善,看板精美;还能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有的大律所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所,里边也透露着商业资本的痕迹。
律师所先期投入,在几年之内由二级合伙人来承担。过期后,总所要收取一定收费额的利润,这应当就是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它根本上不是律师所的经营,而是获取利润的手段而已。
那么这些二级合伙人是不是就是律所的真实合伙人?那还不一定。只有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伙人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所合伙人,如果没有经过等级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在律师行业不景气的时候,这些律所的二级合伙人想离开律师事务所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就好像你办了什么违反社会管理的行为,被别人敲诈勒索而不敢报案一样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