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3:22:20来源:法律常识
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因为其涉及的金额或者说利益过大,在实践中,征收方会被征收人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征收方为了降低本地关于拆迁方面的财政支出一般会打压或者降低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款,而被征收人呢?在面对征收方提供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款时,最常见的应对方法就是不签署补偿协议。但是这样一来,拆迁工作的进度就会变缓,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工作的进展,往往会选择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子。我在以往的文章中经常提到咱们被征收人在遭遇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时,一定要报警。但是最近我在看那几篇文章的评论时,咱们读者朋友们对于遭遇强拆报警的意见都表示得非常统一,那就是报警没用,因为警方会选择不出警或者不管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但我想说的是,遭遇强拆后报警真的没用吗?接下来我将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大家进行分析。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强拆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从而导致的征收方直接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毕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方在申请司法强拆之前应当先出具或者向被征收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征收人根据此决定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中的内容时,征收方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裁定。
另外,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征收方进行违法强拆行为时,咱们被征收人报警,公安机关是有必要也必须进行救助或者查处的。
当然,在实践中还会出现公安机关不出警或者延迟出警的行为发生,那么咱们被征收人对此又有什么办法呢?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不出警的话,咱们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的。报警后警察不出警,其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行政不作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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