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有伤能取保候审吗吗,腿断了可以取保候审吗

时间:2022-09-25 09:43:10来源:法律常识

先说一个自己经手过的案例,案情很简单:

王二脚有残疾,通过发豆芽到集镇上售卖,维持生计。张三也在集镇售卖豆芽,因为王二售卖的豆芽价格便宜、公道,影响了他的生意。这一天,张三要求王二把豆芽的价格提高,王二没有理会,张三就把王二售卖豆芽的摊位掀翻,并对王二进行殴打。王二情急之下,推了张三一把,张三跌倒致脚踝关节骨裂,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办案单位以王二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呈请变更强制为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时候,我负责变更强制措施阅卷审核。当时办案单位说受害人张三提出伤情赔偿的价格过高,王二无力承担,可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我当时给的意见就是:轻伤伤害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不能以是否达成伤害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作为前置条件。就本案来说,嫌疑人王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我们办案单位还是相当“负责任”,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赔偿5万元的伤害赔偿协议。该案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以王二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王二赔偿给张三的5万元伤害赔偿费用,张三以是公安机关组织的调解,拒不退回。

轻伤伤害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一定要先达成伤害赔偿、取得谅解吗?

现实办案当中,大量的轻伤伤害案件,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伤害赔偿的谈判工具。

赔偿达到了受害人的要求,达成伤害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就办理取保候审;赔偿没达到受害人的预期,没有达成伤害赔偿协议,没有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就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一般也以公安机关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逮捕,作出逮捕决定。

导致现实办案当中,一个轻伤案件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天价赔偿。因为适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还是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直接影响检察院的逮捕(捕与不捕)、起诉(诉与不诉)以及法院的缓刑适用一系列关联法律后果

轻伤伤害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一定要先达成伤害赔偿、取得谅解吗?

轻伤伤害案件属于轻微犯罪案件

轻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除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外,原则上不适用逮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子,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是可以自诉的,甚至没有强制措施的必要,更加没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必要。

轻伤伤害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一定要先达成伤害赔偿、取得谅解吗?

轻伤伤害案件大多存在罪行较轻的情形

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慎用逮捕

大多数的轻伤伤害案件都是由纠纷进而引发争执、冲突,最终造成伤害,且纠纷一般是熟人之间发生。犯罪嫌疑人大多不是屡教不改、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分子,大多系初犯,偶犯;还有很多伤害的造成属间接故意;有一些被害方有主要过错在先;还有一些是老年人之间因纠纷引发造成伤害后果;以及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大多都有罪行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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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伤害案件嫌疑人大多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

伤害案件案发之后,犯罪嫌疑人大多能够主动认罪认罚,也有主动赔偿,达成谅解的意愿,只是伤害赔偿难以达到受害人所提出的要求

轻伤伤害案件的伤害赔偿的标准。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一般轻伤伤害案件除了应当赔偿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其他补偿性赔偿,不应当成为影响办案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手段

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赔偿不同,单纯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

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

轻伤伤害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一定要先达成伤害赔偿、取得谅解吗?

轻伤伤害案件不应当以是否达成伤害赔偿协议作为取保候审的前置条件。

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是逮捕还是取保,根本依据取决于其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的社会危险性大小,危险性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防止就逮捕,否则就取保。在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不能认为“逮捕就是从严、取保就是从宽”。

公安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办案过程中引导群众改变“不羁押就没事了、无罪了”的偏差观念。改变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存在的认识误区,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轻伤伤害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一定要先达成伤害赔偿、取得谅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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