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5:4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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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疫情造成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叠加股东纠纷,无法正常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七星区法院运用“多元化解纠纷合作机制”与桂林市律师协会开展联合调解平稳处置,被告桂林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面接受消费者诉求,主动退还剩余课时费并全额承担损失。从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短短1个多月时间内便重回正常生活、经营轨道,全案诉讼费仅为25元。
经营异常:学生家长要立刻解约
原告廖女士陈述,2019年1月其与桂林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培训机构签订了《国际教育课程销售协议》,预付11381元购买120节课时,由该教育机构为其子提供英语培训服务。2020年春节假期开始后,该教育机构便一直未再开课,5月12日该教育机构发布公告称,股东决定关停相关业务,不再继续经营。截至起诉时,其子只使用了45个课时,还剩75课时,对应课时费7113.12元。
廖女士向给自己办理购课的教育机构咨询老师询问机构关停和剩余课时费退还问题,未得到明确答复。后又向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同样疑问和请求,对方拒绝廖女士的退费请求,并不认可停止经营的说法。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回复中称,公司经营发生一些变动,现正加紧解决,预计将在更换教学场所后全面恢复正常授课,剩余课时届时可继续正常使用。
多次协商未果后,廖女士与其他9名家长于2020年9月向七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退还剩余课时费并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经法院对双方当面了解情况,发现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差异较大。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公司并未批准旗下教育机构发布的停止经营公告,已对其作出严厉批评。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发生了困难,股东内部存在矛盾,但承诺将在处理好内部纠纷后尽快恢复正常教学,廖女士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证据缺乏:“不安抗辩权”恐难行使
通过对事实理由的初步审查,廖女士等消费者实际上是以被告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担忧,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但由于其提供的关键证据, 教育机构发布的停止经营公告遭到所属公司驳斥,效力及真实性存在严重疑问。且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线下教育培训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属于普遍的可理解的情况,因此考虑廖女士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够充分。
而被告提出的反驳理由因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一方面难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法院也难以依职权主动调查。
法官认为原告廖女士等消费者的家庭属于普通工薪阶层,个案涉及的近万元金额可能对其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如果被告能够主动退还是最为理想的结果。同时被告也已经陷入经营困难,若再增添诉累恐对其恢复生产经营不利。
经主办法官与庭室负责人讨论,决定启动“多元化解纠纷合作机制”,借助桂林市律师协会共同调处这起案件。
联合调解:机构全面接受退款赔偿
律师协会立刻指派了一名无关联律所的律师,与相关教育机构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展开沟通。
根据律协反馈的信息,被告桂林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人所述的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目前经营状态虽有异常,但尚未达到“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级别,且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涉及的其他情形。
法院向廖女士等10名原告全面说明了相关情况,并结合目前的证据材料为其分析了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建议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原告表示接受调解,但此时被告却认为自己占理,坚决要求推进案件进入实质庭审。法院决定继续进行多方联调。
经过法院、律协反复、耐心地沟通、协调,桂林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终于全面接受了消费者的诉求,同意全额退还各原告剩余课时费并赔偿相关利息。2020年11月24日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开始主动履行调解内容。
维护公正更凸显温情
七星区法院“多元化解纠纷合作机制”的主要设计者之一,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智云庭长认为,单纯依靠法院调解时,涉及到背景较为复杂的案件,会经常因为法院职权和调查能力的限制,造成难以全面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给法官运用调解方式办理案件,充分实现调解定分止争的功能设下了较多障碍。
“多元化解纠纷合作机制”是通过与具有专业知识和优势资源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开展合作进行多方联调,有效弥补了法院不足,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发挥调解的潜力。它的出现对于探索如何加强对法律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也有着深刻的意义,凸显了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中法治既要维护公正又要体现温情的精神。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