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9:04:51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曾因无证行医在2005年3月23日遭受行政处罚,后继续在其私人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0年10月15日,x县卫生局经现场检查并事先告知后,决定取缔其私人诊所。2012年6月8日,李某某租用谢某清的三间土木结构房屋开办诊所,租期自2012年4月至2025年3月。
2013年4月,李某某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4年6月至7月失效),于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在x县x乡开设x村卫生所。经调查并形成报告后,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李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被告人供述
2012年,李某某将诊所转给妻子何某2经营,他自己到x乡x村开设诊所,但开了半年就没开了。一直到2017年11月10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进行调查为止,一直在x村的诊所中进行诊疗活动。
从事“用三维一体经络激通疗法”治疗常见“经脉疼痛”,同时治疗头疼发热、伤风感冒等普通病症,开展诊疗活动时,李某某并不开处方,仅是看下症状便直接抓药给病人。关于用于治疗的药材,中药是由x生物科技公司提供。2015年以后,因开在x村的诊所转至妻子何某2名下。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诊所在x县x镇x小学后面,但现在(2018年3月20日)已经关门。赵某1最近一次找李某某看病是在2017年,诊所平时是由李某某及其妻子何某2负责经营和诊疗,采用输液和配药两种手段治病,感冒病输液、拿药一次约20元,李某某在x的诊所治疗效果较好,收费也较便宜。
2、证人段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x县上开诊所已经十年左右,但现已关门。李某某的诊所是由他自己与妻子何某2负责经营、诊疗,用输液和配药的方式治疗发热感冒、头疼脑热等普通常见病,好的针水收费30余元,一般的针水20余元,在诊所营业期间并未出现过医疗事故。李某某的医疗水平与诊疗经验都较好,治疗效果也好,群众乐于去其诊所看病。
3、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某1系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之前有乡村医生证,后因检审未通过被x县卫生局注销。李某某开设的诊所位于x县上,已经开了十年左右,但现已关门。李某某的诊所是由他自己负责经营和治疗。
用输液和配药的方式治疗发热感冒、头疼、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皮肤病等常见病,李某1有感冒、发烧、高血糖、高血脂等病症都是找李某某治疗,最近一次去看病是在2017年10月。诊所收费中等,比有合作医疗的诊所稍高,营业期间也未出现过医疗事故,李某某的医疗水平与诊疗经验都较好,治疗效果也好,群众乐于去其诊所看病。
4、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开设的诊所位于x县小学旁,已经开了十五年左右,2017年底被卫生局检查以后关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开了起来,现在是白天不开,晚上八九点开。李某某的诊所是由他自己负责经营和治疗,他妻子何某2也会帮病人看病。
一般治疗伤风感冒、头疼发热等常见病,何某1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年底时带儿子去看病,当时就是李某某帮其儿子治疗的,后来因听说是黑诊所就不再去了。诊所收费中等,一般输液收费四十几元,营业期间未听说发生过医疗事故,且治疗效果较好,方便群众。
5、证人段某2的证言,段某2系x村卫生室的所长,2017年11月17日前x卫生室的工作人员仅有段某2、侍乔亮、李某2三人,李某某与其妻子何某2均非x村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开展诊疗活动需先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县卫生局年检),并要在规定地点执业。
李某某没有任何开展诊疗活动所需要的证件,他与妻子何某2也没有交过任何证件给段某2检审,两人从未履行过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属于自己开黑诊所赚钱的那种类型。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医疗从业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诊疗活动,为非法行医。被告人李某某未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等严重损害,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五.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随案移送的药品、器械1箱,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