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20:22:09来源:法律常识
这张法院的公告,更像是律师的广告!
原创 法律人之家小编 法律人之家 2020-06-07
晨雾 / 转帖
昨日,在微信群内有一张法院的公告引发热议,该公告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6日对外公布的,该中院及其下级法院的16位法官郑重做出承诺,承诺在担任员额法官及院领导期间,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一律不在无锡市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如有违反将从严查处,追究相应的责任。公告中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同时,该公告还将各法院院领导、法官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进行了公布,配偶、子女是执业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的情况也进行了标注。这张公告的本意,应当是好的,但是这种方式可能是欠妥的,因为这张公告更像是这些律师的广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前,很多人在打官司时迷信关系,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去找关系,原本可能没有门路,现在看到这张公告,真是踏遍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只要找到这些人所在的律所,根本不需要让名单里的人去做代理人或辩护人嘛。
那么,无锡中院的做法,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与要求呢?应当说,无锡中院的做法,与最高院的相关规定还是有差别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均应按照已经开始实施的该规定的要求处理任职回避问题。
有哪些情形,应当进行任职回避呢?该如何进行任职回避呢?该规定的第二条、第五条进行了明确:
第二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或者任职回避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确定职务职级待遇。
对比最高院的规定,与无锡中院的公告,可以发现无锡中院对于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等是否在辖区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没有明确。
小编个人的感觉就是,无锡中院的初衷与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方式,变相的为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做了广告,在实践中很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信息来源:2020-06-07 微信公号 法律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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