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0:07:34来源:法律常识
——电商系列之十
卖家被网购平台判定出售假货,轻则被下降商品,重则被冻结保证金、查封账户。因此,在收到被判定出售假货后,卖家及时按照要求进行申诉显得极为重要。在申诉过程中该提供哪些材料才能申诉成功,被撤销处罚。通过对本案分析,可以对卖家申诉事宜有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华某系淘宝网注册卖家,主要出售图书。2019年9月,淘宝判断华某出售假冒、盗版商品,多次做出扣分处理,郭某申诉均未通过。随后,郭某账户被查封。
郭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淘宝恢复账号权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查明以下事实:
1、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6.1约定:···淘宝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
2、根据《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约定“出售假冒商品……(一)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件扣C类2分;(二)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C类24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C类48分……淘宝网针对出售假冒商品实行“三振出局"制,即卖家每次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记为一振,若同一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累计达三振,将被查封账户。
3、淘宝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华某有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每次对其扣2分,最后一次扣48分。
4、华某声称案涉图书全部从当当网、天猫、淘宝店铺、孔夫子网站进货,其中淘宝网和孔夫子网购买的图书未能提供发票,但能提供聊天记录。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皆判决华某败诉,在此仅概述二审判决内容。
1、华某与淘宝公司订立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注册成为淘宝网的用户。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淘宝规则》、《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淘宝网出售假冒商品认定和处罚规则与实施细则》等均为补充协议,与《服务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华某与淘宝公司均应受到《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条款的约束。
2、本案中,图书正版与否应由版权所有人出具的材料予以证明,而非靠外观或买受人主观感受。华某以进货渠道的信誉度高、没有买家提出过异议为由主张案涉图书正版,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原理,故淘宝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华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本案中,华某主张其从事图书多年,信誉良好,案涉订单无退款申请和差评,且根据图书市场特点,并非所有进货渠道都能提供发票,但皆不被法院和淘宝认可。由此可见,对于部分卖家来说,由于进货渠道并非来自能够提供授权证书、开具发票等正规供应商,一旦被淘宝认定出售假货、盗版,申诉难度并并不小。后续如通过诉讼途径,也很难实现预期。
2、本案中的淘宝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主要指基于平台大数据技术,从账号、商品、交易、物流等多个维度对涉嫌售假的商品和账号等进行排查,鉴于“假货模型”系统及其算法均为淘宝的核心商业秘密,故淘宝不予披露。作为卖家,需严格注意店铺在商品选择、宣传、定价、物流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避免被平台认定存在售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