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0:25:25来源:法律常识
虚拟货币披着新经济的外衣,不少高学历者参与其中,最终身陷囹圄。
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统计分析的141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中,至少65种所谓的虚拟货币实为传销噱头,其中337名传销头目获刑,他们欺骗数千万投资者至少100亿余元人民币。
澎湃新闻对上述刑案被告人统计分析发现,传销头目呈高智化,大多为高中以上学历,25人为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且在传销组织中扮演重要角色,有人被捕前是工程师、职业学院教师,还有大学教授参与传销。
这类传销活动中资金多被头目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最后终因无法吸收更多会员导致资金链断裂,传销头目多在关停网站后失联跑路,有的选择继续作案。根据裁判文书,上述案件被告人多为累犯,他们多次从事传销活动,有的甚至在缓刑期内再次作案被抓。
传销头目呈高智化,有工程师、教授参与其中
澎湃新闻对上述141起虚拟货币涉传刑案统计发现,337名被告人大多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其中,有23人为大学本科学历,2人为研究生学历,有人被捕前为工程师、职业学院教师。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指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传销行为体现出“首脑高智化”特点,往往隐蔽性、迷惑性更强,产生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更大。
以上述案例中涉案金额最多的“维卡币”传销组织为例,2017年12月,35名“维卡币”传销人员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出终审判决,其中5人具有本科学历。该案中,保加利亚人鲁某组织建立维卡币传销网站,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
山东省临邑县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判决的“高频交易”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共有7人因传销获刑。被告人之一的董某芳是大学本科学历,原是北戴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程师。
在传销组织中,董某芳常以团队领导人发表讲话,主持并组织会员旅游。根据判决文书认定,在一次组织会员的日韩游中,董君芳作为主持者,与4个女讲师讲历史故事和心灵鸡汤,“旅行的有100个人都是做高频交易的……相互交流怎么干”。
最终,董某芳以兑冲电子币为名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参与高频交易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8873092元,其在秦皇岛、临邑、齐河等地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已达10层、144人,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2009年的“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中,广西医科大学教授陆某加入“IPC国际集团”项目,并发展4名下线。陆某的证言显示,他先是被同在广西医科大学工作的朋友张某明推销“IPC国际集团”B计划,其没有答应参与,后又在传销头目程某玲的推介下,参与投资了“IPC国际集团”B计划的产品,共投资近4万元,并开始宣传和推广“IPC国际集团”的理财计划。
前传销头目借虚拟币另起炉灶,“有团队资源发展快”
除高学历人员参与虚拟货币传销以外,传销头目还呈现多犯、累犯的特征。
在虚拟货币传销组织无法发展到更多新会员时,会因没有资金继续兑现高额返利,无法维持运作而崩盘。而后,部分传销头目失联跑路甚至被判缓刑后又另起炉灶,有的人则同时出现在多个传销组织中。
“维卡币”传销案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确认,“维卡币”主要头目之一的席某,也是“马克币”传销组织头目。在“维卡币”传销案中,席某共生成激活码卖出金额达0.97亿欧元,下线账户达185.8余万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席某因传销“马克币”已于2017年被江苏省沛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席某出生于1983年,研究生学历。他曾于2015年7月加入挪威马克币传销组织,而后将其引入中国。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马克币传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账号58万个,涉案数亿元人民币。
席某在“马克币”传销案中供述,他曾做过维卡币,“觉得马克币和维卡币在形式大同小异,都差不多。”
山东临邑法院于2017年6月判处的一起“高频交易电子币”传销案中,河南籍被告人周某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缓刑期内的他再次从事传销活动被抓。
判决文书显示,2013年6月7日,周某成立了“开心部落”投资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为名,要求购买者以购买股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其因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仍处于缓刑期的周某在网上了解了高频交易项目,再次走上传销之路。周某供述称,“认为这个项目的平台和奖金晋升制度很符合当时的大势所趋。”
再如“暗黑币”传销头目之一的陈某荣曾经做过传销,被传销同伙认为“有团队资源,发展快”。案号为(2016)苏0311刑初16号的判决文书显示,陈某荣加入“暗黑币”传销组织之后,利用其曾经从事传销活动获得的人脉资源大力拓展市场,多次组织会员到香港、深圳参观学习,并以聚餐、酒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对下级会员宣传、培训,成为该传销组织重要的市场领导人。
有头目被判集资诈骗罪,刑期高于组织传销
经统计,141起案例的337名被告人中,326人因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至多九年有期徒刑,有人获得缓刑或被免予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三起案件的9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集资诈骗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如2015年6月5日由浙江台州中院判处的“LFG”传销案中,涉案金额达4800万余元,头目之一的宋某娜为研究生学历,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其余5名参与传销者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
台州中院认为,宋某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5名被告人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与集资诈判罪相比,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罪量刑较低。以涉案金额最多的“维卡币”为例,3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博士曾任法官多年,主要从事金融审判工作。对此,他告诉澎湃新闻,传销的形式与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形式上的重叠,即使构成传销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对相应行为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