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5:12:28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蓝秦律师接受沈阳市于洪区关某委托,代理其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北三台子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情如下,原告户籍所在地为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北三台子村,即原告系被告于洪区平罗街道北三台子村民。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依法享有该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权。
从2000年至今,被告将原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使用,剥夺了原告应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经原告向被告主张土地使用费的权利,被告对此事实认可,并向原告以出具欠据的形式确认了欠付原告土地使用费共计126680元,但出具该两份欠据后,迟迟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但是,在庭审中,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北三台子村民委员会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于洪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承包方的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确认了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金额合计为126680元,故被告应按其确认的数额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以12668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