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找哪个部门反映,律师违法找哪个部门反映呢

时间:2022-12-18 07:56:40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一法律服务平台被指“利用全国各地众多律师信息虚假宣传”市监部门:正在调查

↑资料配图。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责编|任志江 实习编辑|朱洁英

“我写文章曝光以后,对方却倒打一耙,说我的文章侵犯了对方的名誉、商誉。”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均说。

8月30日,潘均在其个人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怒了!靠“白嫖”全国律师赚钱?这两家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幕后老板竟是北京大律师》的文章称,一家名为“法先生”的法律服务平台,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包括他在内的全国各地众多律师的信息在相应平台进行展示,疑似冒用其他律师名义接案;此外,对各地律师的介绍信息,亦存在诸多错误。

这一文章引发了法律界的强烈关注。当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先后发布声明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涉事法律服务平台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北京一法律服务平台被指“利用全国各地众多律师信息虚假宣传”市监部门:正在调查

↑“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页面

8月30日、3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涉事法律服务平台的座机及相关负责人手机,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9月1日上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呼家楼市场监管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已经收到针对“法先生”的相关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调查,“昨天工作人员已经去了涉事公司,目前尚未正式立案。”

未经授权,微信小程序展示全国各地律师信息

8月31日,潘均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无意中关注到一个名为“法先生”的微信公众号,随后点击进入“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他发现自己的姓名、执业律所等信息均被这一小程序收录,但他本人并未对此进行授权。

潘均还介绍,经过检索及核实后发现,他相熟的诸多律师,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小程序收录了个人信息并予以展示。

北京一法律服务平台被指“利用全国各地众多律师信息虚假宣传”市监部门:正在调查

↑潘均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法先生”擅自使用

潘均提供的截图内容显示,在“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相关页面,他被标注为“合作律师”,并被评价为“办案负责,充满热情”;同时,“法先生法律大数据”还对潘均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了“明码标价”,页面显示,潘均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为2500元起

此外,多名北京、广东地区的执业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他们遭遇了同样的情形。广州一名律师说,在看到潘均发布的文章后,他也打开了“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里面竟然有人冒充我,在该平台咨询接案。但我从来没有授权。是谁在后台冒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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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均发现,“法先生”平台相关页面显示,该平台顾问帮助客户与其达成合作共18次

潘均还介绍,他进一步发现,“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不仅对他的个人信息进行展示,相关页面还显示,“法先生”平台顾问还曾帮助客户与他“达成合作共计18次”。

这令潘均感到无法接受:“我就是该律师本人,我怎么不知道有18个案子啊?如果真的有这18个案子,那只有一种解释,有人冒用了我的名字。”潘均认为,该平台存在“利用律师赚钱”的嫌疑。

北京一法律服务平台被指“利用全国各地众多律师信息虚假宣传”市监部门:正在调查

↑潘均与“法先生”平台相关人员沟通,要求撤下其个人信息。

潘均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8月30日他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曝光“法先生”平台后,收到了对方的投诉,投诉类型为“文章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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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均所发布的文章,收到“法先生”一方的侵权投诉

涉事平台小程序、官网暂时均已无法打开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法先生”微信公众号的备案主体,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的备案主体“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则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公开资料显示,“法先生”平台自我介绍称,其系“一个标准化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致力于打造更加专业、高效与便捷的移动法律服务,为律师提供标准化生产工具,帮助律师将专业知识与执业经验制成可订购的法律服务产品,使难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化、具体化、标准化以及为律师提供电商化展示”。

工商信息显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版权代理等。

工商信息还显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最终受益人为吴飞,其持股比例为78.8%。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名知情人士处获悉,吴飞本人亦系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目前是北京民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记者多次拨打涉事法律服务平台的座机及吴飞本人的手机,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8月30日潘均发布相关文章后不久,“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无法正常打开,显示为“系统更新维护”;“法先生”平台的官方网站同样无法打开,显示为“系统正在优化中”。

两地律协发声:

坚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法先生”被指利用律师进行虚假宣传的消息,引起了律师圈的普遍关注。

8月30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此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近日,该会接到会员反映,“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未经律师授权公开展示北京市及全国多位律师的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小程序中显示的法律顾问与律师达成合作事宜涉嫌虚假宣传。

“本会从未授权‘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上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的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北京一法律服务平台被指“利用全国各地众多律师信息虚假宣传”市监部门:正在调查

↑北京律协发布声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亦于当日发布声明称,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上述信息。

北京律协、深圳律协均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坚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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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发布声明

红星新闻记者从曝光者潘均处获悉,此前,他已拨打010-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回复,说这件事正在落实中”,潘均透露。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潘均认为,涉事“法先生”平台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展示全国各地律师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至于“法先生”平台是否涉嫌其他违法犯罪,因其暂时并不掌握相应证据,不予评判。

“此前我的诉求,只是要求将我的个人信息下架;后来是希望为其他律师也发声,因此披露了‘法先生’的相关行为,如果其他律师看到,也可以自行维权。”潘均说,律师合法权益的维护,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介入。

9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呼家楼市场监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收到针对“法先生”的相关举报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调查,“昨天工作人员已经去了涉事公司,目前尚未正式立案。”

业内人士:

若冒充其他律师承揽业务并收费,涉嫌诈骗罪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法先生”通过技术手段,将全国大部分律师的执业信息从其他网站摘取过来进行汇总,未经律师本人同意和授权,就擅自使用律师个人信息,并且以律师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这已经侵犯了律师的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谭敏涛指出,如果“法先生”以律师的名义承揽业务,并将业务交由非律师人员或其他人员代理,并收取费用,数额巨大的话,还涉嫌诈骗罪。因为,“法先生”未经律师同意,冒充律师承揽法律业务,并收取费用,虽然律师的身份信息对外展示是真实的,但并未获得律师授权,而且,是以虚假的身份冒充律师和当事人洽谈业务,使客户陷入认识错误,以为“法先生”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并支付了律师费,“法先生”即涉嫌诈骗罪,受害人是被诈骗客户以及被冒充的律师。

谭敏涛还表示,目前,各地已经有律师向北京市司法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和举报,要求查处“法先生”冒充律师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下一步,北京市司法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可以对“法先生”进行相应处罚,如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当地公安部门。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也认为,“法先生”未经相应律师的授权,就虚构案涉律师为其用户,并以相应律师的名义向公众提供咨询的做法,“个人觉得该公众号的所有人可能涉及多方面违法,甚至不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

林小明介绍,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公号未经相应律师授权,假冒相关律师名义向受众(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即是以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其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若达到情节严重及相应立案标准,还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即便其如是行为达不到构罪标准,市场监督部门也可以依照职权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该平台的未经案涉律师授权,在相应人员并不知情的情况以其名义提供法律咨询的行为,属于盗用或假冒的方式对相应律师进行侵权,因此,被侵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该平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若该平台不仅假冒律师姓名,同时还提供了律师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则可能侵害当事律师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达到相应立案标准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小明指出。

林小明说,若该平台以并不存在的“律师”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代理服务,消费者(咨询者)因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遭致相应损失,则该平台的运营方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总之,即便该公众号的运营者没有构成犯罪,但也涉嫌多方面违法,相应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处,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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