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0:14:17来源:法律常识
央广网贵阳1月28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周益帆)现住贵阳的任女士此前在贵州毕节市生活,2020年9月,因其所居住的毕节某小区重新签订物业公司而引发的矛盾,任女士在群里称所在社区支书“草包书记”,此后被称“草包支书”当事人刘某某报警,毕节警方于去年11月到贵阳将任女士带走并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引发关注后,1月26日深夜,毕节市公安局通报,当初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件最新进展如何?记者专访了事件当事人任女士。
被跨市传唤、拘留至今已过去两个多月的时间,这段时间内,任女士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直至1月26日晚间,毕节公安局向外界通报:撤销处罚决定。
这场因“草包”二字而起的案件,要从2020年9月说起,任女士的丈夫在毕节工作,在当地买了套房,当时小区面临与新物业公司签约的问题。任女士说:“6个月试用期之后,我们要大家表决一下才确定让它通不通过。业委会在我们大家都要求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自己暗箱操作,直接就跟物业签正式合同了。当时大家都很气愤,刚好那天社区支书在的时候,我们说让她出来主持下公道,支书就说业委会开不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事。”
因不满社区支书刘某某在小区业主群的回应,任女士将刘某某的回复截图发到了另外一个群,称对方是“草包支书”。任女士说:“当时就觉得很生气,然后就发了那一句,是发到另外一个维权群的,结果就有人截图。”
随后社区支书刘某某报警。任女士介绍:“9月12日左右,我接到洪山派出所的电话,让我去毕节那边协助调查。首先他们不符合程序,我就说‘你可以跟我辖区的派出所联系’。11月3日的时候突然又打我电话,他问我去不去他们派出所配合他们调查,我说‘我人在贵阳,你们跟我辖区的派出所联系就行了’。当时他们那边程序都没走,因为电话里边,警官证、传唤证我看不到,我怎么核实你是谁,但是他认为我是在挑衅他。”
2020年11月,已经在贵阳生活的任女士被毕节市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民警跨市带走。任女士回忆:“下午大概4点左右我通过电子猫眼看到门口有4个人,快5点的时候我回家,进家门之后,我通过猫眼看到门口还是有那几个人,我就在我们这边报警了,贵阳这边还是出警了的。这边派出所的人过来之后,我就给他们开门,正准备在我手机里面翻电子猫眼里面的视频给他们看的时候,洪山派出所的民警就冲进来了,问了一下我名字,就直接给我上手铐。我们辖区派出所的警察当时也搞不清楚什么情况,都还在问他们是谁。”
经过审讯,七星关分局在11月4日对任女士作出了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任女士说:“当时我要求说在贵阳这边处理,但是他们还是态度非常强硬,直接把我带去毕节了。下午5点多出发的,晚上10点左右才到毕节。全程我都坐后排,手铐还是往后拷的,我就说‘你要不然把手铐放我前面’,他也不行。晚上10点多,吃了点东西,就去做核酸检测,然后就去办案中心了,1点左右开始所有人做笔录,当天晚上是在办案中心的留置室,第二天下午5点,办完手续后就进拘留所了。”
三天后,任女士自己回到贵阳,因为一句群里的“草包”被跨市传唤、拘留,她无论如何想不通。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她说:“他们在做完笔录,给我下拘留通知的时候,我有提出申辩的,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意见;给出了拘留通知之后,我要求联系我家人,不让我联系;我说‘我要求给律师打个电话问一下’,他说我港片看多了。后来,我就通过毕节警务督察电话举报他们这其中的程序违法,应该是60天就给答复的,他没有给到我答复。”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另有传闻,当事人社区书记刘某某的丈夫是七星关分局民警。
对任女士异地传唤及相关人员处理的情况,毕节公安局26日晚间发布通报。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处理,任某拒绝配合,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遂进行异地传唤。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七星关分局依法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文中提及支书刘某某,其前夫赵某系七星关分局民警,刘某某与赵某已于2014年7月10日离婚。对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七星关区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若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就事件进展,中国之声记者27日尝试联系毕节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
尽管已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但任女士仍觉得不公正。她说:“撤销的原因有点避重就轻,原因说是程序违法,但是这个事情的本质是他们对于‘草包’两个字的定性。”
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认为,如何定义微信群聊中“草包支书”的称呼是否构成公然侮辱,是问题的关键。“第四十二条规定,我们说到底怎么去定她是应该处罚还是不该处罚?我们有个标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他人的’,根据情况,才可以进行行政拘留5日之下或者500块钱以下罚款。我个人判断,按照这个标准来,行为人只有主观恶意并且有一种持续的行为,才可以去认定他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条。本案中,当事人只是在这种特定的情景下,可能说了一些表达不太适当的言语,我觉得这并没有构成这一条的规定。”
王丛虎认为,本案值得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即使构成了公然侮辱,是否应该异地传唤?警方异地执法是否有法定程序?“第一,这个行为有没有构成立案的一个标准?如果压根就没有构成立案的标准,你去异地用法,动用警权、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我觉得是不合适的;第二,即使我们说构成了立案的标准,是不是非得需要把当事人拘传过来?通过现代的网络、电话,异地都可以调查清楚,为什么还非要跑到贵阳去?什么情况才会异地用警呢?我们说,一般的刑事案件,比如这个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基本上清楚了,必须要把他拘留或者是进一步逮捕了,这样才会通过异地执法把他抓回来,并且要直接提交给检察院。”
案件引发关注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7日下午发表评论:《一句“草包”被行拘 权力不容滥用》,其中提出“身为执法部门,应该带头守法、秉公执法,决不能在调查处理中掺杂个人私情,更不能因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纪法,依规依纪依法用权,才能赢得群众的尊重和理解。”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其中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王丛虎表示,对党员干部的批评,认定标准需要更加谨慎。“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条,就是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退一万步来说,本案中当事人应该受到处罚也应该是比较轻微的,比如可以用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可以不予处罚,这些都是能够让社会更加包容、让我们的干群关系更加和谐的表现,这也是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认真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