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找取保候审律师,一线云南边防贩毒案

时间:2022-12-17 00:21:38来源:法律常识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822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云南省景洪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勐海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11日被勐海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涛,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5月8日本案恢复审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2009年期间伙同杨锋(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利用两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犯罪嫌疑人丁某及其家属贿赂,共计6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杨锋(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贿赂6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比较好,系坦白。2、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被告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退赃,悔罪表现突出,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杨锋(已判刑)利用担任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原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原大队长杨某(已判刑)和被告人丁某某,在办理丁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由被告人丁某某出面向丁某家属伍某索要60万元,并为涉嫌贩卖毒品的丁某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收受丁某家属伍某送给的现金60万元后,经与杨锋、杨某商议,每人收受20万元,杨锋、杨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丁某某代为保管。


本院认为,杨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某和被告人丁某某索要他人财物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丁某等人涉毒一案中,杨某联系杨锋并提出通过律师在案件中搞钱,杨锋联系被告人介入案件,同时安排下属白某介入案件,由被告向丁某家属索要60万元,为丁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三人分别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赃款6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刑事案件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打官司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找律师可靠吗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