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2:30:57来源:法律常识
(李少林)
法律不是上层社会的游戏,
也不是金钱与权力的附属,
它是社会大众保护自身权益的坚强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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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农民工被拖欠工钱20余万元,但却连“债主”都找不到,河南省栾川县法律援助律师不辞辛苦,顺藤摸瓜,找到对方老家,最终帮助农民工打赢了官司,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据悉,80余名农民工在狮子庙镇某厂打工,从2019年3月至11月被厂长冯某拖欠工资共计247389元。冯某给农民工也出具了工资表,但均因工人个人仅有干活的工资表,该工资表一没有加盖公章二也没有冯新庄的签名。因缺乏关键证据无法立案,并且随之就“失踪”了,不接电话,到当地住所也找不到人,致使80余名农民工讨薪无门。2020年6月,栾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电话后,及时受理,经过仔细审核,最终确定为58名讨薪民工合计欠薪236039元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村居法律顾问刘海伟负责此案件。刘海伟积极履行职责,主动介入,寻求证据。通过向当地镇政府仔细了解,发现欠薪方冯某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洛宁县的一家公司,立即同政府产业办工作人员及县法院包村人员一同奔赴洛宁县取证,但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线索再次中断。几经波折,刘海伟建议通过狮子庙派出所,以恶意欠薪给冯某取得联系。2021年4月8日冯某在重重压力下终于到狮子庙政府面对自己欠薪这一事实,对村民提供的15张工资表核对无误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指印。随后,刘海伟积极联系58名讨薪农民工签订《诉讼代表推选书》,书写《民事诉状》,于2021年11月到栾川县人民法院立了案。但被告冯某再次“失踪”,为了尽快帮助群众解决诉求,刘海伟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告冯某,仅2022年春节前后,刘海伟就四次驱车到庙子镇冯某老家。一直到2022年5月,经过多方打听才通知到长期在浙江的被告冯某。在刘海伟协调下,冯某终于同意出面解决此事。
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潭头法庭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刘海伟出庭与被告冯某在庭审中进行了针锋相对的交锋,后经法院依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58名讨薪民工终于拿到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栾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坚持“应援尽援,优质高效”的工作目标,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三优先”制度,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体验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农民工讨薪流程:
(一)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1)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条。此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当法院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农民工认为拖欠工资数额明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有异议时,由行政处理部门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终结。
(二)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诉讼,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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