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4:11:58来源:法律常识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均享有所有权,各享其份,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按各自享有的份额按份分割。不动产以及不便分割的整体物在分割时,可依据各自所占的财产份额评估其价格,以金钱的方式来分割,有拍卖变卖、一方占有其份额并补偿相应金额等方式。
【导言】
小杨的父母留下了一套老房子,产权证上有父亲、小杨和小杨的大哥,大哥成家早,有一个女儿,小杨晚婚不幸又与妻子侯某离婚了,对这套房子,前妻侯某要求离婚时分得自己的一份。
【基本案情】
小杨与前妻离婚了,因一套父母留下来的老房子与前妻有了纠纷。这套老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房子上有三个产权人,分别是父亲、大哥和自己。后因自己与前妻离婚,前妻想要分割这套房子,之前因这套房子有过一次法院的调解,析产、继承后,系争房屋产权由侄女(大哥之女)、小杨、前妻侯某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后因前妻侯某拒不配合,故通过强制执行完成系争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因产权人小杨、侄女与侯某就系争房屋的处置、使用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致使系争房屋闲置至今。侄女与小杨两人认为,与侯某的家庭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丧失房产共有基础,这一次是侄女和小杨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式为侯某享有的三分之一权利份额归小杨所有,小杨按照系争房屋评估价格的三分之一向侯某支付折价款。侯某辩称,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亦同意将侯某享有的三分之一的权利份额让与原告,但原告需按照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一支付折价款。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经两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1年11月1日,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为系争房屋(包含室内固定装修现值)于2021年10月20日的市场总价值为647万元,建筑面积单价为100,716元/平方米。双方对估价报告均无异议。
审理中,两原告表示,侯某享有的系争房屋三分之一的权利份额由小杨享有,后小杨将215万元交至法院代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系争房屋为按份共有,两原告主张分割系争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现双方于审理中均表示分割方式为侯某享有的三分之一权利份额由小杨所有,并由小杨按照评估价格647万元的三分之一向侯某支付折价款,于法无悖,法院亦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小杨应向侯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15万元(小杨已将该款交至法院代管);
二、系争房屋归两原告按份共有,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两原告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址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侄女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小杨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两原告、侯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负担。
【律师寄语】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均享有所有权,各享其份,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按各自享有的份额按份分割。不动产以及不便分割的整体物在分割时,可依据各自所占的财产份额评估其价格,以金钱的方式来分割,有拍卖变卖、一方占有其份额并补偿相应金额等方式。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面对此类法律纠纷,可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