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拘留10,某某判刑

时间:2022-11-26 17:33: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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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被判罚款10万元
  • 员工被拘留,能以无故旷工解除吗?
  • 为达目的炮制虚假诉讼?律师提醒: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 一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被判罚款10万元

    :日报-网

    近年来,人们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手维护自身合法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但同时也出现了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损害他人利的不良现象。一些人通过滥用诉权,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

    近日,铁西民一庭法官志霞在审理一起争议系列案件时,案件中的律师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谋取不法利行为,经过核实调,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对当事律师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现罚款决定已执行完。

    端:法官双方当事人关系异常

    2020年11月,20多名原告来铁西起诉,要求确认与铁西区甲商场、铁西区乙百货商店、铁西区丙百货商场、丁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存在关系。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四家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均为某某,其称因,原告等职工档案保管不被丢失,现临近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不了档案材料,故需经确认关系,遂依双方当事人自认作出确认双方存在关系的民事判决。

    今年上半年,又有40余名原告来铁西对上述四家单位提起诉讼,诉求仍为确认关系。在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志霞敏锐这些临近退休年龄的原告全部未亲自到庭,仅共同委托辽戊律师事务所律师某独自参加诉讼,与通常情下尽快开庭、得到胜诉判决而亲自参加庭审的当事人诉讼表现不太相。

    且原告律师在与被告方出庭人员某某语言交流时表现得异常熟络,某某拿出四家单位公章,称均为其个人名下的企业,要现场办理应诉手续,此时原告律师竟当庭指导某某如办手续,并让其到辽戊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印。察觉双方当事人关系异常,法官当庭决定期开庭审理。

    二次开庭,原告方仍为律师一人出庭,且被告仍未提交相关手续,于是庭审再次期。法官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检索关联案件,其中有五六名原告于去年年底来本院提起确认关系诉讼后又撤诉,现再次起诉时,被告单位由铁西区甲商场变更为丁商贸公司,随意变换工作单位的情加深了法官的怀疑。

    另出,有三名当事人以铁西区丙百货商场和某某以及某为被告,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返还委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和办理退休等事宜的钱款,其中两人同时为上述争议系列案件的原告。

    结果:驳回诉讼请求律师被罚款

    法官在与进行沟通时,得知某某已被铁西警方拘留,某某自2019年5月至12月利用四家单位的名头,为377名灵活就业人员违法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及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社保局其中存在问题,告知其需通过确定关系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今年4月社保局向铁西警方报案,经证后某某被检察以虚假诉讼罪批捕。

    接到有关通报后,法官传唤律师某进行相关事实的调核实、前往争议裁机构调取裁材料,原、被告之间有虚假、串通嫌疑。又对关联案件进行检索,去年判决的二十余件争议案件告的委托人亦均为该律师。

    经该院审委会研究,认定某某与原告诉讼律师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依照2016年6月20日最高制定关于防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及2021年3月4日最高最高部和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不予准其撤诉请,判决驳回各原告要求确认关系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原告律师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该律师现已交纳全部罚款。

    在此,本报提醒诉讼当事人,打官司要敬畏法律,诉讼,诉讼。以身试法,扰乱秩序,必将付出代价。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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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拘留10,某某判刑

    员工被拘留,能以无故旷工解除吗?

    单位员工因故意违法甚至犯罪被拘留,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部分类似在单位内部盗窃、故意伤害、徇私舞弊等还会给单位的团队建设和业务发展带来恶劣影响。但单位如不能完善内部制度,重进行解除操作,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最导致倒赔一笔赔偿后果。我们通过对上海地区判例的整理归纳,从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出发,对员工被拘留后,单位的正确做法做出以下指引。

    一、实践中单位因员工被拘留解除关系的常规理由

    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类。我们对上海地区员工被拘留后,单位对其提出解除关系的判例进行了归纳整理,单位提出的主张,主要有以合同法39条“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律”或无故旷工为由进行解除。以下对典型的判决理由进行了归类梳理:

    (一)单位(兼)以被追究刑事责由解除

    在部分解除的案例中,公司在员工被刑事拘留后未经判决前,便依据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与其的关系。当发生争议时,部分依据员工是否后续实际被判处刑罚来认定是否合“被追究刑事责任”。

    1、支持刑责解除的观点

    在“某与上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沪0107民初24435号】一案中,2015年12月31日,某因涉嫌虚开增殖税专用被上海市局闸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单位向某发送了解除关系通知书。2016年10月31日某因犯虚开增殖税专用罪被上海市区判处有期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事后,某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时,其未被认定犯罪,故其以违法解除为由,向提起诉讼。认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结合双方举证显示,某在工作期间存在虚开增殖税专用的行为,有违其职业操守,亦已触犯了法律,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在该案中,某被判处缓刑,但认定其犯罪行为足以构成解除的事由,故而驳回了某的诉请。

    2、反对刑责解除的观点

    在“某某与上望环境生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沪02民3800号】一案中,指出,“根据本案明的事实,某某被刑事拘留,并因涉案价值不足起刑点,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是存在的,出具的证明与释放证明书两者的结论并无矛盾之处。在某某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下,欣望公司以某某被追究刑事责由解除与某某的合同确无事实依据。”在该案中,某某收购赃物未达到起刑点,认为此即属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司规章制度未有规定的情下,该等违为没有达到可以解除的度,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

    (二)单位(兼)以员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

    旷工是一般用人单位均会规定的严重违行为之一,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援引无故旷工来解除被拘留的员工。在被拘留的情下,员工当然无法提供,但该等旷工是否“无故”呢?实践中对于无故旷工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1、支持无故旷工解除的观点

    在“沈某与上海业有限公司臣酒店管理分公司合同纠纷”【(2020)沪02民5531号】一案中,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三十四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4.严重违反甲方的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被上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D.丁类过失(即重大过失)/立即辞退: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二天,全年累计旷工三天;……21)任违反法律的行为以及证已被治安处理或判决有罪者。’本案上诉人沈某因嫖娼受到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且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请假,被上诉人业据此解除与上诉人的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该案中,沈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未能按照规章制度请假,被认为属于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

    2、反对无故旷工解除的观点

    在“上海产品中心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2020)沪01民11395号】一案中,指出,“…本案上批公司以某某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旷工14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合同。旷工是指者在既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请假,也没有告知任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下,出于主观动机不到岗的情形。本案某某2019年9月12日至9月27日期间被行政拘留,该期间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到岗上班并非出于其主观意愿,且某被解除行政拘留当日即回上批公司处工作,将其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如实告知上批公司,并提交了解除拘留证明书,后继续工作直至2019年10月27日上批公司通知健回家。上批公司在知晓健未到岗上班的原因,也已经接受健解除行政拘留后继续上班的情形下,于2019年12月10日以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合同,显属不当。”在本案中,某某被行政拘留后,也没有向用人单位请假,但却认为其不能上班并不属于其主观意愿,因而其旷班不能被视为无故旷工。

    (三)单位直接以严重违作出解除

    在“王某某与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8)沪民230号】一案中,认为,“王某某在试用期内与同事在工作期间斗殴并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根据王某某的违为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合同,有据,也不违反合同法二十一条规定。”在本案中,因用人单位规章中,已经直接有关于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的规定,因此也直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公司解除合法。

    二、律师对于公司以拘留作出解除的制度层面完善建议

    通过前述对于裁判实践的总结,我们在公司有相应规章制度的情下,基本都会尊重公司的规章自治。也即意味着,只要公司在公司制度中,对于解除事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能够涵员工被拘留的情形,则公司据以解除将更大概率获得支持。

    (一)建议对于“刑事责任”围加以明确

    合同法39条(6)仅规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界定。在此前原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9条中,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免予起诉的、被判处刑罚的、被依据刑法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虽然该意见从未被废止,但囿于,且在合同法颁布之前若干年,实践中甚少有人引用该意见,因而该意见逐渐被淡忘。以至于在实务中,到底是需要在审判阶被认定犯罪,甚至判处实刑才能算作“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仅仅被刑事拘留或者批准逮捕,即可认定为已经构成“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多争议。么在公司规章中,将“刑事责任”的围进行进一步明确,将会司解聘该等轻微犯罪的员工提供依据。我们建议,可以将原部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公司规章中进行引用明确。

    (二)建议细化“严重违”“营私舞弊”等规定

    严重违,是合同法给予用人单位最多自由的一解除规则。只要严重违的行为没有过分限制者的权利,一般即会认为经过制定、公示序的公司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行为,对于员工具有约力,员工一旦构成该等“严重违”行为,公司即可合法解除关系。如前引“王某某与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公司已经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在工作期间与人打架斗殴的行为属于严重违,么一旦员工违反该等规章制度,单位藉此作为解除依据普遍能够得到支持。因此我们建议,对些可能导致员工被刑事或行政拘留的事,例如散布不良言论、打架斗殴、小额盗窃、吸食、聚众等,均可以在制度中规定为“严重违”。另外,对于公司内部的部分营私舞弊行为,也可能无到刑事处罚的额度,对于该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的行为,也需要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制。

    (三)建议将拘留有效衔接旷工

    刑事案件的流周期相当漫,从刑事拘留到判决犯罪甚至要几年时间。因流漫也偶有导致最未批捕、未公诉、甚至判决无罪的情。如果我们仅仅着眼“刑事责任”,或有狭隘和不便之处。此时我们建议将拘留,不管是行政还是刑事拘留,与旷工有效衔接,可解决此问题。

    实践中旷工要求系无故,但为“无故旷工”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如前引“上海产品中心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案中,即便某某被拘留后没有及时请假,也被认为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对于“无故旷工”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对于因刑事或行政拘留这类虽属外界原因导致,但实际上应当有所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可以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犯罪,而被行政、刑事拘留的“情形,系旷工行为,单独或累计达到公司旷工解除天数的,可予以解除合同;同时,上述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若与工作有关联性的,也可建议公司列入可以解除关系的”严重违“行为。届时在出现相关解除条款、牵连时,由公司选择单独或者全部适用。

    三、律师对于用人单位处理员工拘留的操作层面建议

    除了对于制度的完善,我们同样建议公司在发生员工被刑事、行政拘留时,要在操作层面处置恰当、准确,以减少对于公司的不利影响。

    (一)通过各种途径劝退被拘留的员工

    在员工被行政拘留时,由于拘留时间短暂,待其被解除拘留限制时,可与员工进行诚恳地交流,主要从双方感情、拘留事或引起的名声损害、公司此后发展或受限、背调等多个方面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取得员工理解,通过其辞职方式结合同关系。

    若系刑事拘留,则周期相当漫,最为重要的是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除律师外一般人均无法会见。在此情下,要与其家属分沟通,家属能做通员工工作,在关系方面能有个体面离开,而不是社会上所立即的“被开除了”。在取得家属理解后,通过家属让其律师通过会见方式,将相关辞职文件签署掉,通过这样方式解决纠纷。

    (二)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止关系为宜

    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违法或犯罪行为,被拘留的,我们建议先行中止关系。依据原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8条中规定:“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收容审、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按照该条规定,在员工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参加工作的情下中止合同,是切合实际的做法,其结果对员工与用人单位也相对公平,即员工无法提供,单位也无需履行工资支付、五险一金缴纳等雇主责任。采取该种处理方式,可以待员工行为性质明确后,再采取下一步措,防止可能的违法解除给公有制单位声誉造成影响。但应注意到,在前述合同停止履行后,合同期限并不中止,用人单位仍面临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的不确定性处境。

    (三)对于民营企业,建议拘留后解除关系

    对于民营企业,我们建议在员工因违法或犯罪行为被拘留后,解除关系。因在民营企业中,更多考虑员工被拘留后对单位的声誉风险和经营影响。且如果选择等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则等待员工最的处理结果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设计合理完善,解除行为大概率将于法有据。且因员工的拘留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单位能妥善尽到通务,在员工实际提出异议时,很可能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

    本文通过对上海地区用人单位与员工因拘留而解除关系引发的争议判例进行梳理,分析了相关观点,并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建议。单位若想避免相关风险,首先制度要完善,其次在落地执行层面也要步步为营,不能有闪失和差错。以上工作可以通过法律律师加以解决。

    : 石家普法

    为达目的炮制虚假诉讼?律师提醒: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阻碍法治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近年来,我国规制虚假诉讼的法律日完善,虚假诉讼面临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判刑的严后果。

    圆桌主持光

    本期嘉宾

    上海律师事务所轶

    上海浩事务所

    上海中律师事务所

    轻则罚款或拘留

    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一般来说,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需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当事双方并非真实存在需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情,而是通过诉讼达到虚假的、非法的目的。

    这显然有违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民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秉持,恪守承诺。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

    对于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明确作出了规制。

    该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一百一十六条则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情下罚款的数额和拘留的时间和方式,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币五万元以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交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重则涉嫌虚假诉讼罪

    针对民事诉讼领域的虚假诉讼情,2015年11月1日起行的刑法案(九)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轶:针对民事诉讼领域的虚假诉讼情,2015年11月1日起行的刑法案(九)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而2018年10月1日起实的最高、最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处理。

    比如,该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采取伪造证据、虚假等手,实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一款规定的“妨害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

    还可能涉嫌罪

    如果虚假诉讼行为同时涉嫌虚假诉讼罪和罪,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后果就是被认定为罪。

    :在刑法案(九)实之后,对于大多数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都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虚假诉讼可能涉嫌的罪名不只虚假诉讼罪这一个,有些情下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其中较为常见的是罪。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最重处罚是七年有期刑,而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套路贷”往往牵连实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甚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从欺骗、引诱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继而通过伪造证据等手垒高、虚增债务,最后借事诉讼手向被害人索取虚高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目的。其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套路贷”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地割裂予以单独评价,一般应当择一重罪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整理 | 光

    :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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