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刑事律师,诈骗主犯判刑从犯不起诉案例

时间:2022-11-23 18:07:1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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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对指控无异议,法院判决诈骗罪无罪
  • “在线阅卷”——龙州县检察院办理律师网上阅卷,助力疫情防控
  • 深入企业走访 助力解决涉诉难题
  • 被告对指控无异议,法院判决诈骗罪无罪

    • 编者按:

    1.我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总则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犯罪未遂也需要处罚,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但是根据2011年颁布的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诈骗诈骗未遂的,只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才会被处罚。根据该解释规定,对以数额较大财物为诈骗案目标的,不具有可罚性,根据刑法对犯罪的定义,无刑罚可罚性,就不构成犯罪。

    2.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刑事案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作为律师也应当尽职尽责,无罪的观点一定要应提尽提,否则很尴尬。


    • 主要无罪理由:

    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没有指控四被告人向谁诈骗及诈骗了多少财产的证据,故只能以电信网络诈骗来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的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四被告人有以上的行为,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故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某3、吴某2、欧某某、吴某1不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1423刑初107号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

    裁判日期:2020年2月13日

    合议庭:审判长肖伟清,人民陪审员林淑霞、李文巧,书记员农银玲。


    •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和(绰号阿凯),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宾阳县,2010年5月27日犯绑架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铮(绰号阿猴、阿后),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才(绰号阿二),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聪(绰号阿弟),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 审理程序: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鼎和、吴鼎铮、欧天才、吴鼎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群出庭支持公诉,以上四被告人及他们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需补充侦查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吴鼎和、吴鼎铮、吴鼎聪、欧天才以及游某2“阿六”来到龙州县马某1家中。当天六人在马某1家二楼房间内将吴鼎和事先准备好的六台笔记本电脑安装。2018年9月26日早上,吴鼎和将事先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学生班级、家长的QQ号码、QQ邮箱的信息提供给吴鼎铮、吴鼎聪、欧天才、游某2和“阿六”,由他们使用吴鼎和事先购买的QQ号码添加学生家长的QQ,并冒充学生以参加培训班需要交培训费的名义来骗取家长信任后,将事先准备的电话号码发送给家长,由吴鼎和冒充学校负责培训的老师与家长进行沟通,家长上当后再由吴鼎和将事先准备的银行账户发给家长,以达到骗取家长将培训费转到指定银行卡的目的。经鉴定,被查获的六台笔记本电脑中共有公民个人信息350188条。

    对以上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鼎和、吴鼎铮、欧天才、吴鼎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解:

    被告人吴某和、吴某铮、欧某才、吴某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吴鼎铮辩称,诈骗罪属未遂。

    辩护人意见:

    吴某和的辩护人黎飞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在认定吴某和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时应当将不真实的信息及重复信息以予排除。3.吴某和发送诈骗的信息不多,也没有受害人,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4.诈骗属未遂。5.吴某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

    吴某铮的辩护人游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铮只是向家长发送信息,只有两三个家长回应,情节不是很严重,不构成诈骗罪。2.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电子数据鉴定不能直接体现公民的个人信息内容。3.吴某铮认罪态度较好。

    吴某聪的辩护人马兴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吴某聪的行为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吴某聪不存在发送一千条信息情况,没有造成受害人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2.吴某聪在本案中是从犯,并具认罪态度较好。


    • 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 关于诈骗罪法院认定情况:

    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同时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没有指控四被告人向谁诈骗及诈骗了多少财产的证据,故只能以电信网络诈骗来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的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四被告人有以上的行为,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故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某和、吴某铮、欧某才、吴某聪不构成诈骗罪。


    • 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吴某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诈骗罪无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诈骗罪无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诈骗罪无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欧某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诈骗罪无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本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龙州刑事律师,诈骗主犯判刑从犯不起诉案例

    “在线阅卷”——龙州县检察院办理律师网上阅卷,助力疫情防控

    “早上好黄妹,现在可以下载了,我己完成下载。万分感谢。”

    随着陈律师这句话,龙州县检察院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小黄的心终于落下,几天的忙碌与尝试终于取得了成果,同时也标志着龙州县检察院12309“律师在线阅卷”功能正式成功运行。

    日前,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接到来电,来自四川的陈律师表示想要查阅其所代理的一起偷越国境案件的电子卷宗,但因目前疫情还在持续,陈律师无法到现场阅卷,希望能使用 12309 中国检察网“律师在线阅卷”的功能进行阅卷。

    由于此前并没有律师网上阅卷的先例,只有操作手册可以借鉴,该院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后,向律师说明了情况,开始了本次网上异地阅卷申请的受理工作,并依照指引进行登记以及上传相关资料。然而在上传律师资料后,却没出现律师申请事项的推送图标,几次尝试仍旧没有结果,工作人员积极与自治区检察院的运维工作人员联系,在运维的帮助下,解决了系统出现的问题。

    但是好事多磨,成功推送案件电子卷宗包后,本来应该由律师下载卷宗包的界面却迟迟没有显示下载的选项。工作人员向自治区检察院的运维工作人员求助。几经辗转,运维修复系统并进行升级,时间已过去两日,第三日上午,陈律师传来了好消息,他收到了12309 工作平台的短信,成功下载了电子卷宗包。

    图 | 网上阅卷流程图

    这是龙州县检察院首次实现了律师网上阅卷,是跨越了千里的“零距离”阅卷。高效、便捷的网上阅卷方式既便利了外地律师实现在“家门口”阅卷,又为疫情防控添了一份力。该院将继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紧跟互联网时代步伐,加大网上阅卷的宣传力度,提高检察服务水平,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实现网上阅卷常态化。

    “在线阅卷”——龙州县检察院办理律师网上阅卷,助力疫情防控

    深入企业走访 助力解决涉诉难题


    近日,我县龙州律师事务所一律师多次到我院来访,为其担任法律顾问的我县一民营企业涉及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寻求帮助,要求我院帮助协调,争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帮助企业及时全面复工复产。


    经了解,该公司之前因经营困难已停工停产多年,2019年底又因涉环保问题被判处与江油市另一公司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无力按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导致其原堆放在厂区内的约4万吨存储原矿被查封,公司基本账户也被冻结。现公司经过换血引资重整,拟复工复产,但其基本账户因被冻结无法使用,被查封的矿石既不能自行用于生产升值,也不能随意移动,新购矿石也无处堆放,严重影响了企业恢复生产进程。现公司拟以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置换之前被查封的原矿石用于生产,并计划以生产盈利及时支付判决费用。据了解,平武县重要的矿石加工企业,正常生产后年产值可达近1亿元,年产税收贡献在1300万以上,并带动当地500余以上名劳动力就业。

    在详细了解企业诉求后,平武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积极与县工信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等协调,了解达成执行和解症结,并积极向绵阳市院请示汇报,请示指导意见。在形成工作计划后,深入企业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实地查看被查封财产、企业拟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状况。并与企业负责人、法律顾问就执行和解的可行性从法律规定、具体操作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将执行和解方案进行细化。以期尽快通过执行和解,既能盘活企业,又能确保判决的履行,达到双赢共赢。

    近年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采取多项措施服务平武县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以来,更是积极落实为民办实事要求,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解决“工学矛盾”,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思想自觉和工作自觉,以深入企业实地走访等形式,积极为平武民营经济的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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