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8:07:0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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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相信这是很多朋友在家人进去之后首先想到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前提性问题:花钱请律师到底有啥用?律师到底能做哪些工作?
下面我会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话给大家介绍:
所谓会见,就是律师拿着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去看守所见犯罪嫌疑人,当面和犯罪嫌疑人聊一聊案件事实情况,从中获取案件信息。
我为什么把刑事律师的会见作用排在第一位?
因为会见可以说是【专属于律师的权利】。
家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家属都会担惊受怕、心急如焚。为了见一见家人或者了解里面的情况,找关系、托人情、问办案人员,各种办法都用上,但得到的答案基本都是“去请个律师吧,让律师去见”。我们之前有个委托人,儿子因为涉嫌诈骗罪进去之后,一大家子人跑到看守所的外墙外面高喊儿子的名字,希望儿子能够听到,彼时的场景令人动容,也颇为心酸。
家人在看守所里面过得怎么样?吃穿用度缺不缺?精神状态好不好?这些情况作为亲属都没有办法直接知晓,只能让律师通过会见去了解情况、去传达关切。同时,墙内人也会担心墙外人的情况:家里人过得好不好?孩子上学正不正常?妻子情绪怎么样?父母身体好不好?这些情况也只能让律师向嫌疑人传达。
除了上面的人道主义作用外,更为重要、也更为专业的是,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开展有效辩护。
大家应该都有这样的经验,一个人说话,另一个人记录,记录的内容和说话的内容很有可能是有出入的。
公安机关办案也是同样的场景,嫌疑人说的内容和办案人员记的内容可能是有出入的。办案机关做的讯问笔录并不是像录音一样逐字逐句地原封不动反映嫌疑人所述情况,而是经过加工整理的——加工整理成了“一问一答”的形式。办案机关在加工整理笔录的过程中,是否全面、如实记录?有没有选择性记录——只记能定罪的内容,不记无罪或者轻罪的内容?有没有改变嫌疑人所述?这就难说了。
办案人员记完笔录之后会让嫌疑人签字,细心的嫌疑人可能还会逐字逐句看笔录记的有没有出入,而粗心的或者没有经验的嫌疑人,可能看都没看就直接稀里糊涂签字按手印了,导致笔录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并且对自己不利。
这些情况其实还算是轻微的,更严重的情况是,有些办案机关办案风格比较“剽悍”、“凌厉”,有些办案人员急于求成,可能会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式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屈打成招、威逼利诱、冻饿晒烤,这些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其实并不遥远。
律师如果不通过会见,当面听嫌疑人陈述,只能看办案机关记的笔录,是很难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评判的。
这里我举一个我参与办理过的内蒙古的一个敲诈勒索案:嫌疑人主要从事市政工程的承揽工作,一般当地以及邻近地区只要有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嫌疑人就会参投。并且会借用顶级资质参投,中标率很高。中标之后嫌疑人有时会自己做,有时也会主动联系排名第二的投标方,提出只要第二名给自己一笔“成本费用”,自己就退出。嫌疑人在当地名声不好,被同行称为“标贩子”,也正因此被举报敲诈勒索。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敲诈勒索数额55万元,共两次行为,一次是5万,一次是50万。按照当地规定,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把辩护重点放在了第二笔50万元的交易。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是嫌疑人主动联系的第二名并且报价50万元,交易地点在迪欧咖啡馆。但我们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嫌疑人提到自己接到陌生电话之后去了邻近市的招标代理公司,对方称要与自己商谈,但到了电话约定的地点后,对方没人过来。对于该事实笔录上只是一笔带过。
此时距离开庭只有几天的时间了,我们当天就买了去内蒙的机票,约了次日的会见。经过会见果然发现了重大突破口,嫌疑人称在自己从邻近市回来之后,对方又联系了自己一次,约定在当地一个咖啡馆见面商谈,后来嫌疑人就让自己的朋友去和对方商谈了。嫌疑人陈述的这一线索非常重要,这就意味着到底是嫌疑人主动联系的第二名还是第二名主动联系的嫌疑人就说不清了,也就是说,综合全案证据没有办法排除第二名主动开价要求嫌疑人退出中标的可能。我们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且获得了法庭的采纳,最终法院仅认定第一笔5万元的敲诈勒索,判决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辩护取得巨大成功。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案件的真相永远都是在控辩双方的相互博弈中发现的。如果没有律师,就没有办法形成博弈制衡的局面,办案机关就会占上风。你指望办案机关单方给你呈现一个绝对客观公正的事实是很难的。因为屁股决定脑袋,办案机关的职责就是追究犯罪,其作为指控犯罪的一方肯定会把重点放在如何定罪上面,而不是如何出罪。
以上是请律师的第一个重要作用——会见。这个作用是实打实的,无论最终案件的办理结果怎样,只要律师尽职尽责 、愿意多跑几趟,当事人请了律师基本都不会白请。也正因如此,很多专门跑会见业务的律师会在看守所门口蹲点,问当事人有没有会见需要,见一次开价1000或者2000块钱。
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办案机关都不同,侦查阶段的办案机关是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机关是检察院,审判阶段的办案机关是法院。
每一个阶段律师都有着不同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大家可能在港剧里面看到“保释”的说法,其实取保候审和“保释”的效果接近,嫌疑人都不需要呆在看守所了,可以获得“相对自由”。为什么说是相对自由?一方面,嫌疑人被取保之后可以在所居住的市、县自由活动,不受限制;但另一方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或者住处的变更需要报告公安机关,所以这个自由是相对的。
为了申请取保候审,律师须在短时间内高频率地会见嫌疑人,以了解案件事实,之后会形成一份法律文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递交给公安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则会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直接释放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就会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是比拘留更严重的强制措施,拘留最长期限只有37天,但是逮捕后最短期限是2个月,最长可以延长到7个月。这个阶段律师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这个阶段非常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比法院庭审阶段都重要!因为如果检察院不批捕,这就意味着:短期来看嫌疑人将走出看守所,获得至少12个月的“相对自由”;长期来看,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性被法院判处缓刑,不用去监狱服刑。
因为实践中,公安机关大多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第30日报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在第37日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所以这37天也被称为“刑事辩护黄金37天”。
所以,如果下定决定请律师了,一定要趁早!一定要趁早!一定要趁早!很多当事人会有一种误解,认为一锤定音的是最后的法院阶段,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刑事案件是前期重于后期,前期工作如果没做好,后期的工作难度就会非常大,往往会不可逆地朝着坏的方向发展。我经常给当事人打的比方就是,请律师就跟治胃病一样,越早越好。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这三个环节对应的就是胃炎、胃溃疡、胃癌,越往后,离死神越近。胃炎的时候,吃点胃药,注意饮食作息,或许就康复了。非要折腾自己的身体,等做完胃镜,看完诊断报告傻了眼了,后悔都来不及。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之后,会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并把案卷往检察院移送,自此,案件就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顾名思义,审查证据、准备起诉,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有没有达到起诉标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阅卷是一项非常耗时耗力的工作,一个普通的刑事案卷基本都在五本卷以上,重大涉众案件案卷达到一百本以上的也很常见。我们办理的长春某生物公司生产销售劣质狂犬病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案,案卷材料达到了500本以上,光整理卷宗目录就花了一周的时间。这些案卷材料律师至少要看三遍:第一遍概览、第二遍细看、第三遍记录。律师需要从这些繁杂的证据材料中发现漏洞,提出有效的质证观点。如果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疑点,需要向嫌疑人核实,律师则会安排会见向嫌疑人当面核实。
在充分阅卷以及会见的基础上,该做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律师心里面基本就有底了。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律师会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嫌疑人就获得了无罪认定,将彻底恢复清白。
而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这个阶段律师的工作大家应该就比较熟悉了,电视剧里面也经常看到,主要就是参加庭审,为被告人出庭辩护。具体细节我就不阐述了。
如果做一个汇总,整个流程走下来,律师可能提交的核心法律文书包括:
阶段 | 法律文书 |
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 阅卷笔录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 |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 |
撤销逮捕申请书 | |
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 发问提纲 |
质证意见 | |
辩护词 |
说完了律师的两方面作用,我们再来回到正题——刑事案件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
从我律师视角来看,我认为,除了程序周期短、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请律师性价比较低外,其他类案件请律师都是值得的。
程序周期短的案件律师会见的作用无法完全发挥出来,很快就判了,会见不了几次。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空间很小,基本是走认罪认罚程序,请律师的钱还不如用来退赃退赔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还能获得从轻处罚。
那么哪些案件属于程序周期短、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
最典型莫过于是酒驾犯罪(危险驾驶罪)。我们每年接到酒驾犯罪客户的咨询有很多,其中有很多客户有委托意愿的,问能不能帮忙取保候审,或者争取不起诉。但我们基本都会婉拒了。为什么?
因为周期太短了,并且绝大多数案件基本没有辩护空间。为什么说周期很短?以北京地区为例,酒驾案件的办理周期大概是20多天,20多天就能出判决了!够不够快?要知道一般的刑事案件基本都要一年左右才能出判决,羁押超过2、3年的也有很多。酒驾这么短的羁押期限就意味着申请取保候审的性价比很低,而且北京地区统一不让取保,判决作出之前人只能在看守所待着。为什么说酒驾基本没有辩护空间?因为证据太客观了,证明力太强了。监控录像、酒精检验这两项就足以定罪了,酒精检验结果还是全市联网的,这都是客观性极强的证据,很难否定得了。律师还能怎么辩?
当然,上面说的都是一般情况,有一些具有极特殊情节的酒驾案件还是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的,例如凌晨在人员稀少的道路上驾车、在偏远道路上驾车、车子刚启动就被查处了,这些情况倒是可以委托律师去争取个不起诉。
家属被刑拘之后要不要请律师,相信看完本文之后您会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当然是否有请律师的必要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拿不准,不妨先找个靠谱的律师做一下咨询,毕竟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自己瞎猜是没用的。问一问律师,心里面就大概有底了。刑事案件可以说是关乎嫌疑人的身家性命,有罪和无罪那是天壤之别,不光光是坐几年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旦被判刑,从此之后就是一个有前科的人,工作再就业、孩子政审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做个咨询或者请个靠谱的律师,最起码不会后悔。
参与办理了这么多的案件,见了这么多的当事人,我是越发感悟到:刑事辩护的作用是啥?不是去把有罪的当事人辩成无罪,不是替“坏人干事”,而是让好人不吃亏!不让无罪的当事人被认定有罪,以及不让那些有机会获得轻判的当事人浪费从轻判处的机会!
让当事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时候,不至于那么渺小、无力!此乃刑辩律师之毕生所求。
作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章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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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有幸有不幸。主要是不幸,因为被传唤者已有刑事风险;不幸中的大幸是,如果应对得当,这种刑事风险还是可以“急刹车”的。
被传唤,当事人能做的其实就两件事,一是咨询律师,二是请律师陪同。关于咨询律师,我已经写有文章(譬如《律师如何从事刑事非诉业务之立案前咨询(上)》、《别陷入“小咨询”与“小罪”的误区》),讲过重要性以及如何操作了,此处不再赘述,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被传唤时请律师陪同去公安机关的作用。
一、请律师陪同真的有用吗?
律师的作用是很广泛的,所有需要法律的地方,其实都需要律师。生活中小到发生口角如何应对,大到人命官司如何处理,都有可能需要律师的参与。
前些日子,我有位朋友遇到一个纠纷,事情本身是很简单的,我也已经和她说过这种事情要如何应对,但她还是跟我说,希望由我出面去和对方沟通。理由有二:一来她认为以我的角度、用律师的思维表达出来的信息更为准确,更有理有据,可以让对方信服;二来她认为我律师的身份可以让对方稍微有点忌惮,不敢轻视她,提出“不平等条约”。
所以即便是最小的案件,只要涉及到法律问题,律师的能力和当事人自己的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就像是数学老师和只是随意地学过数学的普通人的能力的区别一样。(专门做某一类案件的律师和不专门做某类案件的律师的区别,可能类似于大学老师和初中老师的区别。)
二、请律师陪同一般有哪些作用?
一般来说,请律师陪同的作用主要在于“路上咨询”。
咨询,很多客户都会做,律师也会提供这类服务,但是律师说的话,客户真的记住了吗?
如果有一位客户,已经被传唤了,公安机关要求他明天过去,于是今天他来所找律师,律师当然可以和他说很多话,就这个案件的一些事情进行探讨,譬如什么样的情形构成犯罪,什么样的情形不构成,他也可以记住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但是基于“普通人的记忆力确实是有限的”这一客观现实,到了12个小时以后,他/她还能记住70%的法律知识已经很不错;而在精神高压的前提下,他/她能记住40%-50%已经很好。
而如果律师陪同,在去公安局/派出所的路上,律师还是可以继续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必然是“最新”的内容;另外加上当事人的紧张心理可能稍有缓解,记住这些法律知识的可能性会更高。
每一个被传唤的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进入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之后都是孤身一人做笔录,律师不能陪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陪同没有作用。反而因为他很可能即将遭遇“孤身一人”、“孤立无援”的场景,那么在真正“孤立无援”之前的这段短暂的时光,更显重要。
三、请律师陪同还有哪些可能的作用?
我将这部分作用命名为“在场作用”。理论上,这部分作用是有的。实践中,这部分作用是否存在、作用大小,要看律师的个人能力。
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当事人是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嫌疑也并不严重,但公安机关因为各种原因,对部分案件在一开始可能并不会很仔细地进行审查,也许会“一言不合”就拘留。
毕竟但凡是被传唤的,很可能是有“前因”的,要么有举报人或被害人,要么有所谓的“共犯”,这些人说出了当事人,当事人才被传唤。那么假设出现举报人、被害人情绪特别激动或者“共犯”的情节看似特别严重,而这些人的供述/辩解/陈述又对当事人非常不利的情形,甚至出现这些人急于将当事人“拉入看守所”的情形,当事人必然更要谨慎。因为在他被传唤之前,必然已经有很多对其不利的证据摆在公安人员的案前了。
如果是他人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A) 自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辩点(-A),局面尚可平衡,或能逃过一劫;如果他人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A) 自己不会反驳(0)/自己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B),办案人员心里的天秤很容易倾斜到“有罪”那一方,当事人被拘留的风险是很大的。(详见《不要把出罪的希望交给警察》及《新型业态与刑事合规——向公检法要“民事思维”》。)
而律师在场陪同的作用可能有三:一来如果律师在场,公安机关很可能要考虑到随意拘留当事人,律师随时会提出申诉控告,因为既然当事人已经带了律师过去,律师很明显对案件的情况知情且已有准备,这就减少了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可能;二是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律师就在外面,可能心态上会稍微放松一点,头脑比较清晰,更能区分当时的情况;三是律师可以带法律意见和电脑过去,即便公安机关并不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律师也可以在公安做笔录之前主动提供对自己这方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并抓住有限的时间解释一二。
综上,我建议如果被传唤,还是请律师陪同。毕竟别人是“临门一脚”,踢不踢只是看情况,而您可能是那颗球,所以,尽量增加一点自身的“重量”,一定不是坏事。
律师解答:
当然有用。
建议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就委托律师介入,这样律师才能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可以充分行使其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更注重案件中无罪与罪轻的证据,必要时调查收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没有得到的无罪与罪轻证据,进而提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主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作者简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川内首家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为超10万名客户提供过刑事法律咨询和帮助。
找专业的刑辩律师,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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