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刑事律师,酉阳刑事律师

时间:2022-11-23 18:0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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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酉阳县律师辩护 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罚
  • 重庆酉阳县律师辩护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 重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拟表彰奖励集体公示
  • 重庆酉阳县律师辩护 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万某某处非法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份,票面金额共计862260元。后赵某某将该发票全部出售给酉阳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该16份发票均为套号发票。

    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仅以其不知发票真伪为由提出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另查明,XX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马某某带领下到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侦中,被告人赵某某退赃款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御驰公司营业执照、发票领购记录、发票原件复印件及说明,酉阳国税局证明,银行开户记录及交易明细,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归案后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其不知发票真伪的理由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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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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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酉阳县律师辩护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甲,男、。

    被告人孙某甲,女。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孙某甲犯重婚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XX月许,被告人彭某甲在XX镇XX村做工,租住在被告人孙某甲家中,彭某甲与孙某甲在已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在XX镇XX村发展男女关系,并共同居住,期间孙某甲怀孕,彭某甲妻子马某1前往XX村阻止未果。

    彭某甲与孙某甲于2019年2月一起离开XX村,并在酉阳县多地及某某县共同生活,2019年6月XX日,孙某甲的儿子彭某1在秀山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彭某甲在医院陪产并在病历资料上签字宣称自己与孙某甲系夫妻关系,以及自己是新生儿的父亲。

    随后孙某甲与彭某甲继续共同生活至今。

    经民警电话通知,彭某甲于2020年11月XX日主动到某某派出所投案,在彭某甲的带领下民警前往孙某甲在秀山的出租屋内传唤孙某甲,但因孙某甲小孩无人照顾,未采取强制措施,孙某甲于2020年11月XX日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投案。

    到案后,彭某甲、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在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甲、彭某甲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孙某甲、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甲、彭某甲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三个月,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三个月,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通知立案书、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手机相册照片、住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明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照片、租房协议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马某2、于某、邹某某1、彭某2、邹某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某3、马某1陈述;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犯重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2月10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但还要注意,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重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拟表彰奖励集体公示

    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拟表彰奖励集体

    公示启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榜样作用,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履行好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职责使命,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开展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评选表彰活动。2021年3月,各区县(自治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方案》要求,在公示的基础上,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向市扫黑办上报了申报推荐名单。市扫黑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初审和复审后,经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议确认,拟记功嘉奖公务员集体79个,表彰先进集体60个。

    自今日起至4月30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奖励集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间,欢迎各界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议和监督。如对拟表彰奖励对象有意见,请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cqshce@163.com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重庆市扫黑办”

    重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拟记功嘉奖对象名单

    二等功

    奉节县纪委监委

    铜梁区纪委监委“9·7”专案组

    市委组织部组织三处

    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

    市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市五中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一部

    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二部

    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

    三等功

    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

    永川区纪委监委

    巴南区纪委监委

    酉阳县纪委监委

    江津区委组织部

    渝北区委组织部

    沙坪坝区委政法委

    江津区委政法委

    市委网信办网络应急管理和网络舆情处

    市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管理处

    市一中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九龙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渝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一部

    市检察院检察一部

    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二部

    永川区检察院

    市公安局督察总队

    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

    永川区公安局扫黑除恶侦察支队

    巫溪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

    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处

    市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处

    嘉奖

    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綦江区纪委监委

    璧山区纪委监委

    大足区纪委监委

    江津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九龙坡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巴南区委组织部

    永川区委组织部

    涪陵区委政法委

    九龙坡区委政法委

    市二中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市三中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永川区法院执行局

    沙坪坝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酉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綦江区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合川区检察院

    开州区检察院

    江津区检察院

    巴南区检察院检察二部

    酉阳县检察院检察一部

    长寿区检察院

    巴南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综合大队

    涪陵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

    开州区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

    长寿区公安局禁毒支队

    巫山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酉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四中队

    永川监狱狱内侦查科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

    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市卫生健康委信访保卫处

    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市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反洗钱处

    重庆银保监局案件稽查处

    重庆邮局海关

    市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

    民航重庆监管局空防处

    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拟表彰对象名单

    万州区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黔江区

    区委政法委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涪陵区

    区人民检察院

    区纪委监委机关

    渝中区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5·30”专案办案组

    大渡口区

    区公安分局“付帅恶势力犯罪集团”专案组

    江北区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分局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

    沙坪坝区

    区扫黑办

    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

    九龙坡区

    区扫黑办

    区公安分局套路贷专案组

    南岸区

    区公安分局“刘仲国恶势力犯罪团伙”专案组

    区人民检察院“刘仲国等五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办案团队

    北碚区

    区公安分局

    渝北区

    区委政法委

    龙山街道党工委

    巴南区

    区委政法委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长寿区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

    江津区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区公安局法制支队

    合川区

    区公安局扫黑除恶支队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

    永川区

    区公安局大数据合成作战支队

    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南川区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五大队

    綦江区

    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

    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大足区

    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

    璧山区

    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铜梁区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

    潼南区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荣昌区

    区纪委监委

    开州区

    区公安局云枫派出所

    区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

    梁平区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

    武隆区

    区人民检察院

    城口县

    县扫黑办

    丰都县

    县人民法院

    垫江县

    县公安局

    忠 县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云阳县

    县委政法委

    奉节县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巫山县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巫溪县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石柱自治县

    县纪委监委

    秀山自治县

    县公安局

    酉阳自治县

    县委政法委

    彭水自治县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两江新区

    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

    万盛经开区

    区公安分局

    来源: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 / 重庆政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陈一豪 熊冬梅 贺兴梅 杨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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