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7:55: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冉某甲。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某甲酒后驾驶轿车从重庆市铜梁区某某餐馆出发,往铜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铜梁区某某街高速路桥下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重庆市铜梁区某某派出所民警开着警车途经事发现场,下车查看后发现被告人冉某甲涉嫌酒驾,因事故路段不属于其管辖,便拨打110电话至周边交巡警前来处理。交巡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冉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带其至铜梁区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事发时被告人冉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2.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1.侦查中,被告人冉某甲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2.被告人冉某甲检举李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对李某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李某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周某、陈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呼气酒精测试现场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现场记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谅解书,转账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关于李某贩卖毒品一案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冉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甲依法应当承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冉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称被告人冉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公诉意见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冉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冉某甲和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民警恰好经过,当场查获被告人冉某甲涉嫌酒驾,因事故路段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便拨打110电话至相应职责的交巡警出警,此种行为属于工作转交,系履行职责行为,故该民警打电话的行为不属于“他人报案”的情形,不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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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