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8:55:23来源:法律常识
7月31日上午,丹棱县人民法院在丹棱县杨场镇金牛村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以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五十余名群众参与旁听。
2019年6月7日至1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丹棱县划定的禁狩区、禁狩期内,采用徒手捕捉的方式在丹棱县某镇某村狩猎野生动物92只。
6月11日上午,刘某某在某水产店将野生动物出售给姜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早上,公安机关在对某水产店进行检查时,查获姜某某收购的野生动物活体327只。经鉴定:该327只野生动物均为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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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表示,野生蟾蜍属国家“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根据丹棱县人民政府2017年发布的通告,每年的三、四、五、六、七月在全县范围内禁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狩猎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就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三有动物”包括青蛙、麻雀、家燕、各种蛇类等1000余种。多数群众在生活中并未对保护野生动物引起足够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了解,本次以开展巡回审判为契机,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希望以此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没有买卖 就 没有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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