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1:23:4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11执267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方贤伍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
342425********6719
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合肥邮区中心局集体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贤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61000.02元、利息31186.83元、罚息932.13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161000.0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方贤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64724元; 三、被告方贤伍以其提供的位于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3—426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方贤伍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922元,由被告方贤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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