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1:56:2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2020年12月,原告李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某大学西门200米处,被告冯某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原告自行车左前与被告电动自行车的右后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后被告被送至医院就医,并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5679.8元、医疗护具400元,住院期间花费护理费880元。出院后,家人为其护理,产生了误工费。原告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认为自己骑车并未碰倒原告,车在经过原告时,是原告的自行车碰到自己电动车的后面,原告才摔倒。被告称自己当时要求调取录像,对交警认定自己全责是不认可的。同时对原告主张的费用也有异议,原告做的是微创手术,只住了三四天院,原告完全可以自理,没有发生护理费的必要。
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展代理工作,经过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原委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律师协助原告收集整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急救费票据、护理费票据、医院缴费凭条、收入证明等。
最终,法院支付了我方诉求,在律师专业不懈地努力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急救费、医疗费共计55128.91元、护理费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以及财产损失200元,共计63428.91元;
恒略说法
电动自行车自诞生之日起就模糊了脚踏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界限,相应的国家标准也一改再改,市面上出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种类型号五花八门,导致在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非机动车方面存在认识上的混乱。2018年5月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完全不同的驾驶规则、管理方式,甚至会受到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恒略律师提示您,行驶时一定注意安全遵守规范,一旦发生相关法律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争取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