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2:12:37来源:法律常识
不知道有多少诉讼当事人想过这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庭提出查阅本案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很多法官的做法是,尽可能拒绝当事人的要求。对于其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要求,很多法官能拒绝的一般都拒绝。只有当律师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时候,才不得以按规定办。
但实践中,有的地方的法院,甚至省级法院,都会提出“本院不具备条件”的借口,让律师碰了个软钉子。
至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如果提不出明确的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所在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都会被拒绝,哪怕确实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只不过当事人不知道,或者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不知道有相关规定的存在。
笔者作为辩护律师,碰到过类似的情况比较多。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被拒绝的情况比较多。但当笔者指出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候,法官也会照办。
回到本文的问题,庭审后当事人可否向法院提出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的要求?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案是可以。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本案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十分可惜的是,只是“查阅”,而不是复制、拷贝。不能拷贝回来慢慢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这方面的诉讼权利就不一定能很充分地行使了。有的时候,只能“查阅”,会大幅度增加辩护律师的时间成本、差旅成本,而这些成本终究都落到当事人身上。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9月1日生效)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笔者提出查阅、复制庭审录像申请的时候,得到的是一个问题:“张律师,你有什么法律依据吗?”笔者即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复制”的申请当然就被拒绝了)。其实,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同的申请。重新回看一下庭审录像,对全案进行复盘,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重新全面审视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庭审过程中辩、检的发问、讯问,举证、质证的攻防对抗,提出并完善对己方有利的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律师,就是要放开手脚,提出于法有据的申请,据理力争,寸土不让。要知道,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每一寸权利都是争取来的,权利从来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不要太天真地认为除了自己聘请的律师之外,还有谁能拼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