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2:21:06来源:法律常识
答:可以,但不一定能成功。
今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后女方将孩子姓氏改随己姓、男方起诉恢复原名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该案中法官不支持原告诉请的主要考量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出发点。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婚生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3年有余,且现已满9周岁、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已被其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2、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原姓名。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其实原告的诉讼策略是有问题的。如果原告以公安机关为被告,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这一点从前述法院第二个观点也可以看出。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