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4:21:32来源:法律常识
当我们小心翼翼的躲过了强拆、补偿过低,逼迁等一系列征拆当中的糟心事后终于拿到房子,却发现房屋质量不合格,没办法住人,去投诉,发现求告无门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老百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安置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何维权的问题。
律师解读
01
安置房屋出现室内墙体部分脱落,墙面裂痕,顶部漏水等一系列的缺陷,说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基于此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相关的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按法律规定,保修期限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竣工后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内,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或施工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进行维修工作。
在保修过程中,所有的修理费用均由建设责任方承担,并且如果相关质量缺陷导致了财产损害,责任方也应当赔偿。
在我国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其他一般问题。如果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有权依照安置补偿协议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如果是第二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也可以请求解除安置补偿协议和赔偿损失。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确定了保修范围。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要求对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对于不需要修复的其他一般问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史律师提醒
02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