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9:20:06来源:法律常识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后,不当然能同时起诉保证人
——债务人已破产、保证期间届满情况下,债权人如已申报债权的,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主张保证责任。
标签:|破产|保证债权|保证|诉讼程序|保证期间
案情简介:2013年,电器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30日止。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内。2014年6月6日,法院受理电器公司破产案件。银行于同年9月申报债权。2017年,破产程序尚未终结,银行诉请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依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各保证人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主合同借款到期日虽约定为2014年10月30日,但法院此前即受理了电器公司破产案件,依《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涉案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各保证人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已于银行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届满。②银行主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规定,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保证期间已延长至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但该款规定有“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这一时间条件。现电器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条件。银行另主张依前条司法解释第1款“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规定,其既可申报债权,又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应适用前条司法解释第2款规定,在电器公司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银行起诉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银行起诉。
实务要点:在债务人已破产、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情形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选择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待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期间已届满,则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6个月规定属特殊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宽限期,亦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期限规定,如债权人起诉不符合该期限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17)浙0204民初786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已破产时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对债权人的影响》(陈雯雯),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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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