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2:29:38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一则“上海女子给跑腿打赏200元被网暴跳楼”的新闻引发关注。“原本温馨的故事,却变成了悲剧”,有网友评论。
网络上流传的获助市民的感谢截屏
事件源于外卖员余先生深夜近4小时行驶27公里,为上海一市民听障父亲送菜,该市民分别给余先生的微信、支付宝转账以此表达感谢。被拒绝后,该市民给余先生充了200元话费,有部分网友“不干了”,指责200元太少。
据九派新闻报道,7日下午,当地派出所证实,这位市民“人已不在了”。至于坠楼原因,还需进一步调查。但毋庸置疑,“网暴”确实又发生了。“网暴”为何时有发生?反“网暴”之路又为何如此崎岖?
温馨的故事变质了
4月4日,有博主发布微博,“今天看到一个故事真的让我热泪盈眶,这位网友家住虹口,爸爸住在青浦,老人年纪大了有听障,也不方便做菜,已经困难到在家干吃白米饭了,女儿想送点烧好的饭菜过去,加价100都没人接单,情急之下找前一天的叮咚小哥帮忙,没想到小哥一口答应了。”并称,27公里的距离,因道路封控,原本2小时车程,小哥开着电瓶车19时15分出发,23时才到目的地,因小哥不肯收报酬,无奈替他充了话费。
网上流传的关于这位上海市民与跑腿小哥的对话
4月4日当晚,叮咚买菜官方微博转发该博主微博称,为这位热心温暖的小哥,颁发平民英雄奖及2000元奖金。
但4月6日,就网传这位上海市民遭到网暴跳楼。据九派新闻报道,7日下午,当地派出所证实,“人已不在了”。
网上流传的一些指责言论
新黄河记者也在一些网络留言的截图中看到,一些网友指责这位市民给小哥的200元太少。另据上观新闻报道,这位叮咚小哥余先生称,看到顾客在网络上被骂,看到那些舆论,晚上他难过得睡不着觉。他也直言,这事根本不是为了钱才接单的。
如今,这位市民的坠楼原因还在调查中,但这起悲剧,很难不让人联想到2018年四川德阳泳池风波后吞服500片安眠药自尽的女医生,以及此前的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2月23日,刘学州死亡涉及多人涉嫌刑事犯罪案已被三亚市公安局受案。
刘学州案代理律师、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暴力”通常是指用户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或者揭露他人隐私,引发大众舆论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攻击,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精神持续受到折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些网络暴力的言论,严重的已经涉嫌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较轻的也涉嫌违法,应该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违法责任;其他的也可能涉及民事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网暴之路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是大众对“网暴”的普遍认知。
一直以来,网暴被害人取证难、维权难,以及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仍难以得到解决。与此同时,还伴随着涉及人数众多、网暴言论界定困难等问题。周兆成律师也认为,“网络暴力”具有危害的扩散性、影响的广泛性,以及空间的虚拟性和行为的隐蔽性等诸多特征。
新黄河注意到,很多指责这位市民给200元太少的微博言论被删除了,网上流传的大都是一些网友的截图。周兆成律师也谈及,在刘学州案件中,其中的难点就包括,在刘学州去世当日,那些网暴刘学州的自媒体账号,偷偷删除了网暴视频,企图销毁、毁灭网暴证据,逃避法律制裁,对律师取证造成了障碍。但很多网友给提供了大量刘学州生前遭受网暴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网络暴力证据,有超过2000多条涉侮辱、诽谤、谩骂攻击的网暴言论。
另外,在司法层面,一旦构成对公民个人的诽谤,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刑事自诉的话,被害人又会陷入取证困难的尴尬境地。
根据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需要受害者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任重道远
如何遏制“网络暴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涵盖多种违法行为,包括网络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
今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括广受社会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如果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对此,可以根据犯罪方式、对象、内容、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和造成后果等,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予以评价。
今年两会中,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中提到“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会期间,40位代表也向大会提交联名议案,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他们认为,目前国家虽然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反网络暴力法规分散于多项法规,法条缺乏系统性且不精准,相关反网络暴力相关法规存在滞后和疏漏问题。比如对“网络暴力”本身尚缺严格的法律定义。同时,现有网络暴力相关法规不仅存在疏漏之处,而且刑罚力度不够、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周兆成律师也认为,“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就是当前“网络暴力立法”欠缺。
周兆成律师还建议,面对嚣张的网暴,应该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从法律层面,对网络平台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追究构成刑事犯罪的网暴侵权者的责任,同时对那些听之任之的平台相关负责人也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对平台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网络暴力中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严重案件启动公诉程序,呼吁网络暴力入刑;除此之外,面对网暴,更要完善网络暴力的相关司法解释。
有专家提出,针对网暴不仅要落实网络严格实名制、对恶意话题设立“熔断”机制、进行跨平台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同时,更需要所有网友的努力。
新黄河记者:李运恒
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