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合同违约纠纷律师找哪个,宁乡拿地情况

时间:2022-12-19 00:27:01来源:法律常识

说好6月交房的楼盘,2月才打地基,宁乡政府部门介入处置

2019年8月,杨女士购买了一套宁乡未来方舟S2先锋公寓的住宅,可当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贷款无法办理。

记者发现,杨女士的经历并不是特例。今年2月13日,有业主在网络平台投诉,称他于2019年8月购置了宁乡未来方舟一套住宅,房子原定是2020年6月30日交房,但截至2月房子只打了个地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该业主怀疑宁乡未来方舟将不具备出售资格的房屋卖出。

宁乡未来方舟众多业主的权益该如何维护?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多位业主和有关单位。

因项目停工、房子迟迟办不下贷款、无法网签等问题,日前,宁乡未来方舟的业主找开发商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讨说法。在一则短视频中,多位业主聚集于宁乡未来方舟营销中心,请求开发商解决问题。

6月30日,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公告中承诺了业主未来方舟三期、二期二批住宅的交房时间。

房屋被抵押业主贷款难

购置了宁乡未来方舟S2先锋公寓的杨女士向记者反映,从去年10月开始,她一直盼着贷款能办下来,直到现在也没有进展。让她诧异的是,今年2月,杨女士向交通银行电话咨询贷款进展,银行告诉她开发商没有给房屋做解押,因此贷款没有办下来。多番打听后,杨女士才明白是开发商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所以她的房子才无法网签,无法办贷款。

杨女士于2019年8月购置了一套未来方舟建面50.51平米的住宅,交了12万元首付款。去年9月,杨女士开始提交资料给长沙银行办理贷款,资料提交后,置业顾问告诉她项目合作的银行改为交通银行,杨女士不得不向交通银行再次申请贷款,此时,杨女士被告知,她在长沙已经有一套房,因此这套小户型需再补交6万首付。置业顾问告诉杨女士,她的房子带租约,会租给宁乡市师大附属树仁学校,开发商可以提前预支3年的6万元房租,来补齐18万元首付。“想着房子是现房,我的目的也是投资,以3年房租抵6万元首付,我也可以接受。”杨女士说,没想到房子迟迟不能交付。

江先生和杨女士有类似的遭遇,他以42万元全款买了宁乡未来方舟S2先锋公寓一套56.82平米的住宅,同样与宁乡师大附属树仁学校签订了租赁合同,江先生表示,他的房子也未网签。今年第一季度的房租他向开发商追问了三个月才拿到,但第二季度的房租还未拿到,目前他联系不到开发商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

事实上,今年以来,宁乡未来方舟许多业主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反映该项目停工、迟迟不交房等问题。今年2月13日,有业主在网络平台投诉,称他于2019年8月购置了宁乡未来方舟一套住宅,房子原定是2020年6月30日交房,但截至2月房子只打了个地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该业主怀疑宁乡未来方舟将不具备出售资格的房屋卖出。

开发商承诺具体交房时间

7月6日,记者致电宁乡未来方舟一位负责与业主洽谈解决纠纷的谢姓主管,他表示业主返租租金都有支付,当记者问及第二季度的房租是否支付时,他说要具体看是哪一户,还要跟公司财务去核实。至于项目复工及网签,他表示要去问公司,他不是很清楚。

值得关注的是,6月30日,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称,“近段时间以来,在宁乡市委、市政府,宁乡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我们正全力推进解决未来方舟项目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自持资产,积极筹措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逐步全面启动项目复工。”

该公司还表示,“我们郑重承诺三期、二期二批住宅按如下计划交房。三期10、11、12、13号栋住宅预计最迟10月31日交付;三期配套地下车库及小区连接通道预计最迟10月31日完工;二期二批25、26号栋住宅预计最迟12月31日交付;二期二批24号栋住宅预计最迟2021年4月30日交付。”

当地政府积极推进项目复工

宁乡未来方舟项目由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是长沙湘润地产全资子公司,在宁乡相继打造了水晶郦城住宅小区、水晶郦城商业综合体等。

7月6日,宁乡经开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向记者表示,宁乡市委、市政府、宁乡经开区都非常重视未来方舟项目,分别参与了6月21日及6月30日的协调会,项目复工将以6月30日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告来执行。

事实上,早前在2月17日,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回复了业主的投诉。回复称,“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对未来方舟开发商进行了调查。我区现已督促开发商尽快筹措资金,将项目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解除,并为业主完成网签及备案手续。同时,建议业主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开发商逾期交房消费者如何维权

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消费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易旭给出了回应:对于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相关规定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索赔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解除合同是开发商不能交付房屋时的一个应对措施;二是借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向开发商施压。

购房人在选择解除合同后,也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潇湘晨报记者牛蕊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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