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0:45:33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2012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减刑处理意见)载有: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刑事审判参考》第1370号岳德分盗窃案裁判观点认为,被告人岳德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该罪系前宣判后且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与前判之刑罚并罚。被告人岳德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体地,第1370号指导案例认为:
司法实践中,由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的存在,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对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直接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裁定减刑后出现漏罪的情形,应当将前一判决所确定的无期徒刑刑罚与对漏罪所判刑罚依照“吸收原则”进行并罚后,确定其最终执行刑罚为无期徒刑。先前的减刑裁定无需撤销,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以及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已经执行的刑期均不计算在内,但在执行第二个无期徒刑过程中,在再次减刑时应当考虑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以及第一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一,《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其中“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指“原判决书所记载的刑罚”,而非经裁定减刑后确定的“实际执行的刑罚”;且该条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是指针对前后两项犯罪所作的判决,而非针对犯罪行为人罪后表现所作的减刑裁定;另外,《减刑处理意见》中实际上排除了减刑裁定对于因漏罪而进行数罪并罚的影响,并将原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基准。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将漏罪判决的刑罚即三年六个月与前一份判决的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经过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以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已被执行的刑期,属于刑罚执行问题,虽然在数罪并罚后的新判决中无法体现,但可在新判决执行过程中予以考虑。本案中,尽管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以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数罪并罚后的新判决中并未予以扣除,被告人只要在执行新的刑罚期间符合认罪服法、表现良好、受奖立功等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对其再次减刑时充分考虑一判决执行期间的减刑情况。
第三,在将前罪与漏罪刑罚进行并罚作出的新判决时无须撤销原减刑裁定。《刑法》没有规定将前罪与漏罪刑罚进行并罚作出的新判决时需撤销原减刑裁定,而且,在服刑期间如果发现被减刑人犯新罪或有漏罪的,在新判决执行过程中,先前作出的减刑裁定仍然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并非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