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2:07:58来源:法律常识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1. 先会见当事人
理由:1)对案情脉络有一个大致的掌握;
2)有了一个审视侦查卷宗的标尺(侦查卷宗是用来指控犯罪的);
3)避免落入侦查机关的陷阱、套路(当事人会把案件所有的冤屈、辩解告诉律师,有了这些辩解,脑海里就不会先入为主,被侦查机关的思路填满)。
2. 阅卷之前先弄清楚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要素
阅卷目的是为辩护,所以在阅卷之前把构成要件和量刑要素搞清楚,这样在阅卷的时候才会有的放矢。
理由:1)识别和抓取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并不多,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
2)预判证据体系和证据特点(每个罪名的证据体系不同,受贿罪高度依赖口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鉴定意见要求比较高)。
3. 阅卷之前系统的梳理、整理前期的工作
理由:1)列明前期辩护中累积的主要问题;
2)明晰当事人和家属的辩护要求(当然辩护要求是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不断变化的)。
二、阅卷技巧
1.阅卷的顺序
1)先看案卷的起诉意见书,要对案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公安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什么,涉嫌的罪名是什么;
2)当事人的口供。讲了没有告诉律师或者讲了侦查机关没有记录,最终要以当事人纸质的口供为基础;
3)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然后再看其他的证据。
2.三遍阅卷法
1)第一遍把卷宗变薄,目标是宏观、整体的把握案情,不需要面面俱到;
2)把案卷变厚,详细、完整了解案情信息,最重要的过程,仔细的研究、比对。比如:故意伤害案中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有没有问题,是怎么鉴定的,鉴定程序有没有问题,认定重伤或轻伤跟相关的证据是否矛盾,能不能从伤情的产生原因来看,是否具有唯一性,有没有其他原因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3)重新把案卷从厚变薄,目标是梳理和找到问题和辩点。
详解:抓住犯罪构成和围绕量刑要素是大的方向,在此大前提下把案情细节搞清楚。
把案情搞清楚需要关注:
1)事件起因--是不是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从中能找到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这些情况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发生时间--追诉时效问题,可能会有主观上到底是故意还是疏忽,与发案时间是有关系的。比如,在漆黑的夜晚,可能是由于疏忽导致的一些事情。在白天,主观上可能就是故意;事件地点--在很多罪名中地点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要求事件地点处于公共场所;相关人物--谁参与,人物之间是什么关系;
2)事件经过--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案情信息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分成四个模块:谋划或起义--决策--实施--受益,每个环节有哪些人参与,参与的程度,主观的心态;
3)事件后果--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法益遭受了何种侵害,很多案件是结果犯。注重做笔记,阅过留痕,打印出来,在上面划重点。
如何看待卷宗中出现的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关的证据?找到侦查机关没有对相关事实认定的原因所在。事实是否存在或者事实经过得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因:证据灭失,无法调取(财务账册遗失);证据的搜集成本过高;侦查机关怠于侦查(后续检查机关可能进行监督,要求进行侦查或检察院自行调查,在后来起诉时候检察院进行起诉);证据间的矛盾无法排除;
三、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1.案情经过时间轴
从案件起因开始到案件结果发生,跟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的时间节点,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来制作,用软件来制作。对案件的前因后果有直观的了解,写辩护词有很好的参照。
2. 诉讼经过时间轴
什么时候立案,什么时候到案,到案之后采取了什么强制措施,什么时候拘留,什么时候逮捕,什么时候取保等。会见在问实体问题之前先问程序问题:到案之后第一个处所在哪里?派出所,还是在其他的侦查单位,还是在酒店。什么时候进的看守所?在每个环节做了几份笔录?做笔录的时间?提讯证提了三次却只有一份笔录,对公安不利的证据其没有归档。
3. 证据关系图
一个重要的命题是如何面对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发现和找到真实的矛盾和冲突,是一个律师非常关键的工作,要对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有影响,充分的挖掘和展示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根据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相互印证的证据,这部分证据对辩方不利,对公诉机关有利,其拿着这些证据就可以指控犯罪。
第二类,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相印证的证据,这部分证据是要重点研究的证据。
1)嫌疑人与被害人口供存在矛盾。刑事证据中最常见最突出的一种矛盾;
2)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口供矛盾。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当嫌疑人与被害人口供出现矛盾,证人证言比较有公信力的,证言可信度比较高的是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比较独立的第三方的证人口供;
3)证人与证人之间的口供;
4)口供和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优先采信客观证据,但是也有例外,客观证据不是指绝对客观真实,而是指它的内容相对固定,不受收集人员、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改变或者不受证据持有人的意愿改变,但客观证据不代表就客观真实,很多书证内容也是虚假的;
5)客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比如,书证与鉴定意见之间相互矛盾,这种情况下矛盾如何取舍。
(微观)同一种证据之间也可能存在矛盾,比如嫌疑人数次供述前后不一致,这种比较常见,很多冤假错案中嫌疑人供述存在不稳定的情况,一开始不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结果过了一段时间就慢慢承认了。在贿赂案件中,嫌疑人供述一般不稳定,律师首先要问为什么不一致,有没有合理理由,从供述不一致中能否找到非法取证的线索,哪一种供述更接近真实。证人前后口供不一致。有利的和不利的证据均要看到,法院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说服检察官,要客观的面对所有在案证据。
4. 人物关系图
社会关系图:
1)谋划--有共同的故意,主观是明知的,对犯罪结果至少是放任态度,把当事人纳入犯罪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2)决策--在一个事件中,决策永远是角色最重的,谁决策的,谁拍板的,不出意外的话肯定是主犯;
3)实施--行为执行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作为主犯,当然实施中又有不同的侧面,有的直接实施,有的起侧面辅助、帮助作用,比如实施一个盗窃行为,有的是入室拿东西,有的是站在门口望风;
4)受益--一般来讲谋划、决策、实施者都会受益,是实施该等行为的目的所在。有一些情况只有受益,要判断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单纯的受益者,主观是否明知,往往是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关键。
四、制作质证提纲
质证提纲是在阅卷笔录基础上的进一步总结,两种境界:
第一,平面化的质证,仅仅围绕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大部分律师质证的一种方式。两种形式,仅针对单个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另一种是以证明目的为导向打包质证。比如:受贿案件,检察院起诉了8笔,工作量大,目标不明确,根据起诉书指控的8笔事实来进行指控。第一笔受贿,包括行贿人的和受贿人的口供,打款记录,相关的书证。这些证据能不能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
第二,立体化质证,把证据置于全案的辩护进行质证,跳出证据本身,贯穿全案辩护思路。
1)例1:职务侵占罪,报案单位提供了财务账册,没有进行司法审计。有没有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局部的真实掩盖最终的真相。3Q大战,有选择性的发布部分事实,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欢案,只认定了局部的事实,为什么拿刀捅人的事实没有进行正确评价;
2)例2:其中一笔事实,当事人只有两次口供,比较模糊,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但是这笔行贿人讲的比较清楚,申请行贿人出庭作证,行贿人当庭说当时说的是假的。如果采取平面化的质证方式,这笔事实拿掉到此为止。立体化的质证方式:这笔事实行贿人能够把不存的事实做成栩栩如生的行贿事实,那其他的行贿事实?那么当事人讲被刑讯逼供的事情那?当庭一个行贿人,揭示了这种欺骗取证的事实存在,为全案口供收集的合法性撕开了一道裂口,这个时候仅仅把这笔事实推翻掉,这种质证不到位,必须由此对全案的证据体系发表一个质证观点。不能简单的讲这个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而是要讲,如果这个证据不被采信将会对全案的证据体系,行为定性产生怎样的影响,否则的话有的证据,即使拿掉一个,全案证据没有影响,定罪量刑没有影响,这种不是成功的质证,要做到这个证据拿掉之后,对全案的影响是什么?证据的质证是带着对全案的辩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