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3:37:12来源:法律常识
郭艳林作为胜诉一方,并未拿回钱款,与此同时,因海南大唐公司负责人唐广敏前往海口市公安局报案,郭艳林被海口警方列为网络在逃人员,涉嫌罪名是“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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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郭艳林在美国考察期间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作为民事借贷案件的胜诉方,商人郭艳林没承想,自己没能等到上亿元的还款,却因此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跨省抓捕。海南省检察院介绍,该案于11月19日移送检察院。目前,正在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案件缘起于2011年,重庆懿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懿灏公司)借款8630万元给北京易贸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贸商通公司),由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两方逾期未偿还全数本金利息,2014年,作为重庆懿灏公司法人代表,郭艳林将另两方公司诉至法院。
2015年8月12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涉案两公司偿还郭艳林8630万元本金及利息。但海南大唐公司认为,该案系郭艳林与易贸商通公司恶意串通,通过隐瞒真实信息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终被驳回。
案件却并未到此终结。2017年12月27日,海南大唐公司报案,海口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郭艳林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郭艳林辩护律师李肖霖提出,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底“刑九”颁布时入刑,而本案诉讼已于当年8月终结,法不可溯及既往;根据虚假诉讼罪最新的司法解释,海口公检法不在该案民事诉讼及执行的所在地,实际没有管辖权。
2018年11月22日,新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海南省检察院,其回复称,《司法解释》是在本案之后公布的,而检察院是根据被害人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进行管辖,同时,也曾将本案移交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所在的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但对方并未受理,故本院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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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0万元的借贷纠纷
判决文书显示,借贷官司涉及三方公司,分别是重庆懿灏公司(债权人),易贸商通公司(债务人)和海南大唐公司(保证人)。
2014年,郭艳林作为重庆懿灏公司的原法人代表,起诉称,2011年3月11日,公司借款8630万元给易贸商通公司,由海南大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但截至起诉之日,海南大唐公司仅支付了1100万元利息。故郭艳林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和其余利息。
庭审中,海南大唐公司答辩称,借款的8630万元是用于购买股票,但易贸商通公司曾经于2013年7月9日将全部股票售出,表明易贸商通公司有还款能力。
“易贸商通公司原法人代表与郭艳林为夫妻关系,但在签署保证协议时双方隐瞒了该事实。”海南大唐公司认为,本案系两方恶意串通,以寻找第三方合作的名义,骗海南大唐公司为所谓的“借贷”提供保证,而后通过故意不还款,骗取其履行保证责任。故借贷协议与保证协议无效。
但一审法院并未采信海南大唐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提出,无法直接认定系郭艳林夫妻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其次,各方当事人均确认8630万元的实际用途是购买股票,在此过程中,涉案款项均按约实际支出,并未见两公司具有串通损害海南大唐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即便海南大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债务人易贸商通公司追偿,其实际利益并未受损。
2014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贷协议和保证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处易贸商通公司还款8630万元,并按照银行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同时,海南大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南大唐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8月12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随后,海南大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为“郭艳林是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其合法利益”。
2015年12月17日,最高法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驳回海南大唐公司再审申请。
▲重庆懿灏公司与易贸商通公司借贷协议。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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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涉嫌虚假诉讼被抓捕
这场涉及三家公司的民事借款官司,在北京已经审判完结。但事件却并未到此终结。
郭艳林作为胜诉一方,并未拿回钱款,与此同时,因海南大唐公司负责人唐广敏前往海口市公安局报案,郭艳林被海口警方列为网络在逃人员,涉嫌罪名是“虚假诉讼罪”。
2017年12月26日,郭艳林在上海入住酒店时被上海警方抓捕,随后移交给海口警方。次日,郭艳林被刑事拘留,同时被拘留的,还有另外两名涉案人员;2018年2月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郭艳林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事实上,早在北京高院二审时,唐广敏便提出,已经就本案相关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并未立案,请求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法院并未准许。
郭艳林的辩护律师向记者提供的海口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海口公安机关认为,郭艳林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起诉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以偿还虚假投资款为由,通过法院判决,将4888万余元股票处理款非法占有,侵害了海南大唐公司的利益。
“唐广敏是海南的,他想重组海南椰岛公司,要购买股票,通过郭艳林借钱,并找到重庆懿灏公司。”郭艳林公司的顾问刘敏说,为确保资金安全,双方决定以易贸商通公司为中间方,将钱转到该公司名下,由唐广敏任该公司董事,实际监督控制资金和股票的运作。双方借款时即签订协议,只要唐广敏按时还款,便可完全拥有易贸商通公司及其名下股票,以及大唐酒店的所有权。
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联系唐广敏,但对方并未接受采访。判决文书显示,因合作购买股票,唐广敏于2011年5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任易贸商通公司董事。
刘敏表示,借款后,由于股票持续下跌,其间唐广敏仅归还1100万元,此后便失去联系,郭艳林妻子作为易贸商通公司股东,决定授权将全数股票卖出,所得4800余万,用于归还该公司与重庆懿灏公司的其他委托投资款。
“当时协议约定的是30%的高利息贷款,在北京起诉时,是考虑到这笔股票残值,以及唐广敏的还款能力,所以作出让步,放弃了原先约定的高利息,最终按照国家基准利息6%起诉。”刘敏认为,即便公安认为,这笔钱应该算作唐广敏的还款,但借款和协议都是真实的,至于郭艳林起诉主张的本金和利息是多少,都只是双方的经济纠纷,应由法院判决,“怎么也不涉及刑事的虚假诉讼罪名。”
▲2011 年3月11 日,重庆懿灏公司与海南大唐公司签订编号为DT的保证协议。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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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民警被指协调当事人放弃追偿
郭艳林的辩护律师李肖霖称,郭艳林在关押期间,海口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的警官文万轩,曾与郭艳林原代理律师进行过经济协商。其明确提出的条件是:海南大唐公司只偿还一千万元,胜诉的剩余部分你方(郭艳林)全部放弃,签署协议后,可以考虑取保释放郭艳林。
此外,重庆懿灏公司现任法人代表蔡德聪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4月2日,文万轩警官在提审郭艳林时,给其律师发来一张照片,照片是一封由郭书写的信件。
信中写道,“今天文队长来提审,把事情的进展告诉我,又要延长一个月。我万分着急,不知道能否抓紧找到方法,比如与唐广敏和解,能有取保的可能,希望你们与文队长认真沟通,取得各方谅解,由于我处在隔绝状态,新律师的思路是否站在我的角度考量,希望律师与我家人商议,并反馈给我。”
因认为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任何经济谈判,蔡德聪及郭艳林的原代理律师向海口市公安局督察以及海南省公安厅,公安部等机构进行了举报。蔡德聪称,2018年5月他们得到海口督察李翔的回复,表明他们已经就举报文万轩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10月29日,新京报记者通过电话,与文万轩警官本人进行核实。
文万轩表示,他确实把郭艳林所写信件发给其代理律师,是因为郭艳林主动提出,想要和解,不希望自己留下污点,自己出于好心将信件发出,也因此事被处分。他与郭艳林的律师及蔡德聪沟通过,但从未就本案件进行过经济协商。“我是从法律这块,让大家坐下来谈对这个案件的理解,毕竟现在大家和解了,不造成社会危害,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解是双方的事,我们没有必要掺和。”
文万轩称,这个案件是唐广敏一方报案后,经指挥室受理领导批示,转到自己这里。“案件到我这里时我是不乐意接手的,虚假诉讼不属于我们经侦管辖的案件,我提出必须有领导批示。”
2015年12月出台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显示,虚假诉讼案应由刑侦管辖。
对于为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郭艳林立案侦查,文警官表示,郭艳林此前提起的案件诉讼,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伤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因为郭艳林有违法事实,且有资金流水作证,所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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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管辖权之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由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批捕后,已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据海南省检察院介绍,该案于11月19日补查完毕移送检察院。目前,检察院正在对补查情况及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郭艳林的辩护律师李肖霖认为,根据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同期公布的《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详析虚假诉讼刑案司法解释》,海口公安继续对郭艳林虚假诉讼案办理下去的法律基础不能成立,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不溯及既往。”李肖霖称,郭艳林涉案的诉讼二审结束时间在2015年8月12日。刑九修正案设立的“虚假诉讼罪”的施行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提出,对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同时,上述《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提到,由同地司法机关统一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并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据此,李肖霖称,本案的民事审理和执行法院都是北京,故海口市检察院目前对郭艳林等三人的虚假诉讼罪名的办理、包括本地的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对该案件均没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李肖霖称,本案中,此前的诉讼均是依据真实的、非捏造的事实,重庆懿灏公司在提起诉讼时,诉请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真实的。
“唐广敏作为败诉的债务人,不能通过刑事控告胜诉方‘虚假诉讼’,来逃避已经判决认定的债务。”李肖霖说。
11月22日,新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海南省检察院,其回复称,《司法解释》是在本案之后公布的,而检察院是根据被害人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进行管辖,同时,也曾将本案移交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所在的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但对方并未受理,故本院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对此,李肖霖提出,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曾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说到,对于法律施行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因海南检察院未按照规定流程,没有通过北京市检察院,而是直接将该案移交本院,因此并未受理。
该案的民事终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主审法官的意见已经在判决文书中充分表达,故不再接受相关采访。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编辑 曹林华 张太凌 校对 杨许丽
值班编辑 吾彦祖 花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