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5:05:3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19)皖0104执1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吴超
性别:男
年龄:28
住址:枞阳县雨坛镇新民村七咀组07号
身份证号:340823********1215
立案时间:2019-01-02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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