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6:36:1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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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借贷、虚假仲裁,与“套路贷”、涉黑犯罪交织……新领域、新类型的虚假诉讼为检察监督带来新课题。解难题,补短板,虚假诉讼监督已成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日前举办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陶磊/摄
1.企业破产,揭开“债主”真面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7月28日,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提供办案指导。
“民商事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新闻发布会时,以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为例,介绍了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依法查办了一批涉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案件,特别是在虚假诉讼集中的领域开展精准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刘玉强告诉记者,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并以法院生效文书认定的虚假债权申报破产债权,是一类典型的虚假诉讼,也是检察机关近年来的监督重点。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徐某等与杭州L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民事抗诉案就是该领域的典型案例。
浙江Z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是首批具有国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等方面一直走在浙江省建筑业的前列。
2006年至2010年,Z公司先后承建了L公司名下某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工程。经决算,L公司欠Z公司工程价款4371.541万元。2012年,L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严重亏损,其公司账户已无流动资金可供使用。2018年3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裁定受理L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5月18日,破产管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召开L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王某、徐某、马某的债权本金、利息累计为1.6亿余元,确认Z公司债权本金、利息累计为8000多万元。同年7月,Z公司怀疑王某、徐某、马某三人存在虚假债权,遂向检察机关反映,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较多、存在串供风险……案件难度可想而知。作为案件承办单位,柯桥区检察院迅速成立有民事检察官参与的联合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侦查人员对本案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其次,检察官从借款事实方面指导侦查人员对涉案银行流水资料进行溯源式分析研判。再次,检察人员从民事诉讼监督角度协助制定审讯提纲,提供审讯思路,明确审讯要点,助推案件顺利办理。
真相浮出水面。经调查,2012年5月,阮某串通亲戚王某、徐某、马某,虚构该三人与L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伪造《借款协议书》,同时,阮某指使L公司财务人员以多次循环转账方式伪造银行资金流水。2012年8月31日,阮某指使徐某以自己名义并作为王某和马某的委托代理人,持伪造的借款协议书和银行流水记录为主要证据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公司归还三人借款。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L公司应归还三人借款本金合计651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9年8月27日,经绍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绍兴县法院有关阮某与王某等三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王某等三人的起诉。2019年10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阮某、徐某、王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检察机关通过查明虚假诉讼事实,依法提出抗诉,促使法院再审纠正,同时告知破产管理人撤销虚假债权的认定,确保破产程序正确实施,提高Z公司债权清偿率。
2.恶意串通,仲裁调解疑点重重
“近年来,涉仲裁领域的虚假诉讼问题比较突出。”刘玉强说。
记者了解到,相较于民事诉讼,民事仲裁活动具有独特性。同时,基于对仲裁协议和当事人意愿的依赖,再加上一裁终局的限制,仲裁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更突出“效率”的价值取向。由此,仲裁的“程序封闭性”容易被违法行为人用来制造虚假仲裁结果,进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仲裁如何实现暗箱操作?通过东莞蔡某等人虚假仲裁非诉执行监督案可见一斑。
案外人许某、曾某对蔡某分别享有500万元、195万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蔡某为了逃避上述债务,与邓某恶意串通,先后伪造《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协议书》,确认蔡某欠邓某3700万元,应于2018年12月底还清欠款。
2017年7月7日,邓某向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邓某与蔡某达成调解协议:蔡某分期向邓某清偿3700万元及相应利息,蔡某不履行协议,邓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7月10日,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而后,邓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调解书。东莞市中级法院指令东莞市第一法院执行该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东莞市第一法院还就该执行案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蔡某主要财产的执行法院)发出《申报债权函》,要求参与该院处理蔡某财产的分配,申报债权金额约为4362万元。案外人许某、曾某发现后,分别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
2019年10月,许某不服东莞市第一法院发出的《申报债权函》,向东莞市检察院控告蔡某与邓某虚构巨额债务,逃避执行。
民事检察官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案件存在的四大疑点:一是邓某与蔡某在仲裁过程中一致选定仲裁员李某。二是蔡某与邓某在仲裁庭审中不存在任何抗辩,双方仅用2个工作日就达成调解协议。三是从邓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来看,蔡某向邓某转账的数额要远超过邓某主张的还款数额,无法证实蔡某欠款未还。四是邓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密切的交往痕迹。
承办检察官及时向执行法官通报上述异常情况。东莞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定,该仲裁调解书系由邓某与蔡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而获取的,裁定对该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承办检察官分析,虚假仲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虚假仲裁获取执行依据,获取诉讼中无需查证的证据或者直接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等。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虚假仲裁的防治,主要集中在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对此,东莞市检察院就发现的问题,向湛江仲裁委发出了检察建议,湛江仲裁委予以采纳。
3.虚假借条,“套路贷”中还有“套路”
2019年,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套路贷”逐渐走入公众视野,成为执法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领域。
“套路贷”与虚假诉讼到底有着怎样的关联?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向公众清晰地捋清了该类犯罪的“套路”——
2015年10月,李某依托自己经营的金融小贷公司,纠结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4月12日,于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李某手持一张4万元的借条告到法院。李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某夫妇的银行卡被冻结。后查明,之前于某还款后,李某却未将借条销毁。
金坛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据刑事检察部门提供的线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展开调查,就此揭开了该起“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冰山一角。
“李某等人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共计50件,涉及金额140余万元。收债期间,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就会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亲属催收,或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敲诈被害人财物。”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莉介绍道。
“直到银行卡被冻结,才知道自己摊上了官司。民事起诉状中手机联系方式是正确的,居住地址也无误,但从未接到、收到来自法院的电话和诉讼材料。”在审查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案件承办法官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于某送达文书,但张贴公告中却写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又注明二被告“下落不明”。
2019年6月21日,金坛区检察院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7月15日,常州市检察院就本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常州市中级法院指令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再审。10月11日,金坛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某起诉。其余49起案件法院亦均已撤销原审原判,驳回原审原告起诉。截至2019年12月,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已对该批执行案件中查封汽车、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全部予以纠正。
就本案中发现的承办法官公告送达违法问题,检察机关调取查阅该法官同期办理的其他案件,发现有10件案件均存在同样问题,遂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刘玉强分析说,“套路贷”出借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支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手段,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仅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办案中应充分加强刑民协作,并围绕‘套路贷’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等特点展开调查,依法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李莉表示。
办案三难如何破
“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诉讼过程异常,案件外部特征明显,如案件立、审迅速;庭审过程缺乏对抗性,双方当事人诉讼过程‘配合默契’;多通过调解结案或者对虚假仲裁、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等。”刘玉强分析。
刘玉强告诉记者,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主要有三大难题:一是发现难。二是查证难,受调查核实手段、能力等限制,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查证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三是监督难,主要是对于已经查明的虚假诉讼案件,难以保障监督效果。
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近日前往一起虚假诉讼案当事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取证。记者陶强 通讯员侯闯/摄
为了破解办案难题,补强监督短板,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不断加大虚假诉讼防范打击力度——
注重向科技要“战斗力”,畅通虚假诉讼监督渠道。近年来,最高检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在虚假诉讼监督方面的研发应用,各地也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以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为例,2018年,该院自主研发了“智慧民行监督系统”,针对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出现虚假诉讼几率较高的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四类案由,采取“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判决监督”的工作模式,对虚假诉讼进行筛查甄别,监督质效大幅提升。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检察官就前期开展打击逃废债领域虚假诉讼专项行动进行研判。金瑜/摄
“目前,最高检正在就‘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开展测试验证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梳理数据碰撞规则,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和‘侦查信息查询平台’的作用,提升虚假诉讼线索发现和识别能力。”刘玉强介绍。
办案离不开一支专业的办案队伍。近年来,广东省检察院专门成立虚假诉讼办案组,构建全省统一指挥办案平台,强化上下联动,及时共享案件信息,逐步形成省、市、基层三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
打击虚假诉讼毒瘤,不能靠单打独斗。据了解,安徽、重庆、江苏、浙江等多地公检法司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通过联合调研、会签文件、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徐日丹)
责任编辑: 詹婧